梁某、李永芬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级满分多少【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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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 
【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 
【当事人】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 
【当事人-个人】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郭赞扬 
【当事人-公司】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 
【代理律师/律所】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国胜高劲松温凯杰 
【代理律所】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西武百货【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yy小白龙被打【原告】李永芬;许娣 
【被告】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 
【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死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在此事故处理过程中,郭赞扬向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支付了40000元。    2019年11月8日,阳山县卫生监督所向阳山县卫生局作出《关于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寺山卫生站不具备静脉输注资格的投诉调查情况汇报》,具体如下:“1.该卫生站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兼医生郭赞扬能提供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2.该卫生站不能提供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3.该卫生站曾在2018年9月因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而受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处罚;4、现场检查暂无发现存在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目前已对该单位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又查明,死者李某平(男)系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朋塘村委会上榨村村民,农业家庭户口。梁某是死者李某平的妻子,李永芬(1998年1月15日出生)和李某(2011年3月30日出生)是死者李某平的儿子,许娣(1952年11月1日出生)是死者李某平的母亲,许娣生育了三个子女(见赔偿清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多少,系专业性较强技术性问题,需要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鉴定方可得出结论。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认定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
赔偿比例。本案中,关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及责任参与度等专业问题,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上诉人虽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否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亦出具《答复函》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一审法院依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判决被上诉人对李某平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重新进行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对其此节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格言的启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4元,由上诉人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33: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是经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由郭赞扬个人经营,且郭赞扬是该机构的负责人兼医生。    2019年8月29日16时,李某平因胸口胀痛到寺山村委会卫生站,由郭赞扬接诊。门诊病历资料记录显示:“李某平。主诉:胸口胀痛。现病史:患者自述胸口痛几天,不思饮食,无恶心呕吐,无头晕,全身疲倦,从上榨到我卫生站之处都需要休息两次才到,无腹泻。自述无过敏等其他病史。体查:血压132/91mmHg、脉博85次/分,律整、呼吸18次/分,体温36.7℃,腹软无压痛、反跳痛。初步诊断:胃炎?处理:1.5%葡萄糖250ml,庆大霉素8万单位×3支,静滴;2.5%葡萄糖100ml,奥美拉唑30mg,静滴;③5%葡萄糖100ml,维生素C0.1g×1支,静滴。口服:……(经处理后症状好转)”。2019年8月31日8时00分,李某平又到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门诊病历资料记录显示:“主诉:胸痛5个多钟头。现病史:患者自诉今日凌晨3点胸口开始持续疼痛,剧烈时还冒冷汗,整夜未睡觉,要求就诊,无呕吐,恶心。体查:血压130/90mmHg、脉博87次/分,稍有不整、呼吸18次/分,体温36.5℃,听诊双肺有轻度杂音,腹软无压痛,反跳痛。初步诊断:①胃炎?②心肌梗塞?处理:①654-25mg×1支肌注;②5%葡萄糖250
ml,庆大霉素8万单位×3支,静滴;③5%葡萄糖100ml,奥美拉唑30mg,静滴;④5%葡萄糖100ml,维生素C0.1g×1支,静滴,(滴至约50ml因注射部位肿胀而拔掉)。约9:30我问患者李某平现在怎样有无好转,无好转就到上级医院处理,患者说无好转,不去了,休息一下再跟我处理。约9点34分,患者突然休克并心跳呼吸聚停,我立即肌注肾上腺素1支(10分钟再肌注1支)、654-2(5mg)1支、地塞米松5mg2支。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并立即叫妻子黄某丽到50米远的青莲卫生院高峰分院医生张医生和护士2人等带上氧气袋共同进行抢救,同时叫妻子拔打120急救中心,约40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抢救到上午11:00,患者终因经各项抢救措施都无效,宣告死亡。”因阳山县人民医院派出了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对李某平进行了抢救,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向阳山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925.50元。    李某平死亡后,阳山县公安局青莲派出所在处理该案过程中,于2019年9月2日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平的死因进行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平的遗体进行系统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查后,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169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平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支付鉴定费21200元。死者李某平的遗体于2019年9月2日火化。    随后,梁某、李永芬、
李某、许娣与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双方申请青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青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7日出具《调解终结书》。之后,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于2020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的医疗行为与李某平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的过失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中大法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Y12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五、分析说明:根据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李某平诊疗过程中的全部病历资料及相关文证材料,综合分析如下:……综上所述,医方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对被鉴定人李某平的诊疗过程中,未对被鉴定人出现的症状进行疾病的鉴别诊断,未充分告知被鉴定人关于病情发展的可能性,亦未能及时有效地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就诊,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被鉴定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左冠状动脉旋支、右冠状动脉重度狭窄,自身病变严重,而医方作为基层卫生站不具备诊疗条件,被鉴定人死亡主要与自身病情恶化有关,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降低被鉴定人生存的可能性,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属轻微因素。依据因果关系判定
原则,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七(五),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的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1~20%。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预知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方为基层卫生站等客观事实,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10%左右(仅供委托单位参考)。六、鉴定意见: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对被鉴定人李某平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仅供委托单位参考)。”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支付鉴定费14200元。    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结论不服,并以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委会卫生站、郭赞扬不具备输液资质及鉴定意见书没有将所有鉴定材料全部录入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问题为由,要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书面回复其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答复函》,就梁某、李永芬、李某、许娣的异议答复如下:“1.被鉴定人李某平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与医方是否具备输液资质无关;且资质不属于本中心鉴定范畴,贵院可查询卫生系统进行了解。2.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书写规范要求,第三部分为资料摘抄,无需将所有鉴定材料全部录入司法鉴定意见书。本中心以法院提交的鉴
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人已详细审阅本案所有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亦在全部鉴定材料分析基础上得出。3.本中心中大法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12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在详细说明医方的诊疗过错及责任参与度,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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