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主要学什么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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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8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雨绮的电影张海燕;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海燕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海燕 
【当事人-公司】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倪珍珍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贺蔚轩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倪珍珍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贺蔚轩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倪珍珍贺蔚轩 
【代理律所】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张海燕 
【被告】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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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9 01:13:47  韩国最好用的化妆品
张海燕;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25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帆,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旭,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4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罗薇,财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珍珍,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朴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蔚轩,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海燕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卫人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5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海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卫人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我在本案原一审审理中已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申请司法鉴定,但卫人医院隐匿且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等医疗文件,应就此给鉴定带来的影响承担全部责任。2.一审法院加重我的举证责任存在错误。本案在没有病历原件的情况下,导致鉴定不能,应由医院承担损害结果加重与其无关承担举证责任。现有鉴定意见已经确认了我的损害后果与卫人医院诊疗之间的因果关系,卫人医院在此前审理过程中并未对现有鉴定意见提出任何异议。但在一审中卫人医院又不认可该鉴定意见,故如果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应由卫人医院向法院申请,如果卫人医院不申请鉴定,法院应当依据现有鉴定意见对本案进行判决,并由卫人医院承担不利后果。3.我一直同意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因不知道在无病历原件情况下如何推进鉴定,为此曾多次告知法院如果可以依据现在鉴定意见作出正确判决则依法判决,若存疑则请法院委托鉴定,并责令卫人医院承担鉴定费用。如不能由卫人医院垫付鉴定费用,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垫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卫人医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海燕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     张海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卫人医院赔偿张海燕医疗费14545.6
1元、误工费9600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29042.8元、精神抚慰金26000元、交通费1937.25元、司法鉴定费4350元;2.诉讼费用由卫人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0日,张海燕因左侧面部阵发性疼痛一年余、伴视物不清半年、加重一月到卫人医院住院,经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左侧第二、三支)、面部软组织损伤、口腔溃疡、视力下降原因待查。2013年7月2日,卫人医院为张海燕行三叉神经NSR修复(左侧第二、三支)手术。术后,张海燕左眼出现不适,于2013年7月4日到北京同仁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角膜病变。2013年10月12日,张海燕出院。
     2014年1月20日,卫人医院与张海燕签订《协议书》,约定:卫人医院一次性退给张海燕住院费17000元及给付张海燕爱心救助款13000元。2014年3月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调解,卫人医院与张海燕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卫人医院给付张海燕30000元,张海燕不得再向卫人医院提出其它无理要求,若违反约定,卫人医院有权要求张海燕返还上述款项。
     后张海燕陆续到北京同仁医院、空军总医院、乐山市中医医院、解放军458医院、中
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进行后续,至2016年10月10日,张海燕共支付医疗费10892.2元。
     2014年12月23日,张海燕将卫人医院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张海燕与卫人医院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2.判令卫人医院赔偿医疗费13500元、误工费35430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105718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17648元;3.判令卫人医院承担本案鉴定费用20000元及诉讼费。卫人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海燕返还卫人医院向其支付的60000元。张海燕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残疾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后期费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天平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一)卫人医院对张海燕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张海燕左眼视力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主要责任;(二)目前张海燕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三)张海燕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为术后五个月为宜;(四)张海燕左眼局部需长期使用眼表保湿、有利角膜上皮修复药物,所需费用应以临床实际发生为准。2016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综合衡量卫人医院的过错程度,认定卫人医院对张海燕左眼视力障碍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
贾玲百度百科于医疗费,张海燕在卫人医院的医疗费根据协议书确定为17000元,张海燕的后续费根据票据确定为10892.28元;张海燕应当向卫人医院返还的60000元在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中抵扣,据此判决:一、撤销卫人医院与张海燕于2014年1月20日和2014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二、卫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海燕误工费16044元、营养费6880元、护理费15136元、残疾赔偿金468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2400元;三、驳回张海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卫人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京02民终28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