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范冰冰近况曝光
【审理法官】李庆刚于磊邢蕾
【审理法官】李庆刚于磊邢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赵卫乐
【当事人】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赵卫乐
【当事人-个人】赵卫乐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 销魂什么意思
【代理律师/律所】温宇诚河南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宇诚河南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宇诚
【代理律所】河南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
【被告】赵卫乐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正骨医院诊疗行为与赵卫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赵卫乐自身疾病的复杂程度,认定正骨医院对赵卫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认定适当。 帝王权术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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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正骨医院诊疗行为与赵卫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赵卫乐自身疾病的复杂程度,认定正骨医院对赵卫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认定适当。正骨医院主张其应承担30%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2万元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对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均有合理依据,对于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认定及对交通费损失的酌定亦无不当。对于正骨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学友资料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0: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7日赵卫乐到正骨医院就诊,主诉为不明原因出现腰背部困疼、双下肢麻木半年,加重10天。入院中医、西医诊断为胸1112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强直性脊柱炎;黄韧带骨化并不全瘫;胸11、12椎体陈旧性骨折或感染?。2015年8月19日正骨医院在全麻下为赵卫乐行“胸11、12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后路切开减压、椎体间融合内故固定术"。2015年9月1日赵卫乐出院,实际住院15天,出院中医、西医诊断为胸1112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强直性脊柱炎;黄韧带骨化并不全瘫;胸11、12椎体陈旧性骨折或感染?。2017年12月8日赵卫乐到正骨医院就诊,主诉为腰部伸直后麻木、双下肢困痛1月,加重1天。入院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后凸畸形;胸、腰椎椎管狭窄;胸、腰椎椎管狭窄术后;××。2017年12月12日正骨医院在全麻下为赵
卫乐行“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后凸畸形后路截骨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术"。2017年12月13日正骨医院在全麻下为赵卫乐行“强直性脊柱炎后凸畸形(术后)探查术"。2019年9月25日赵卫乐出院。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赵卫乐曾出院到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赵卫乐提供正骨医院2017年12月8日、12月12日、12月15日的住院预交款收据3张,显示赵卫乐分别交纳2000元、40000元、5000元。赵卫乐提供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1张,显示赵卫乐花费医疗费3447.73元。赵卫乐提供门诊外购药票据共9张,显示金额共计1732.07元(485.85元+240.2元+101.45元+418.87元+114元+60.7元+14元+37元+260元)。正骨医院对上述票据及数额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正骨医院在对赵卫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对手术风险的认识仍不充分的过错,对赵卫乐的手术并未达到效果,其过错行为与赵卫乐双下肢截瘫这一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赵卫乐本身身体状况以及××的复杂、严重程度,故可减轻新区医院的过错程度。综上所述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正骨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即809014.3元(1718028.61元×50%-50000元)。
董洁短发发型图片【二审上诉人诉称】面试英文自我介绍正骨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正骨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过高。本案是属于多因一果,被上诉人因疾病发展导致运动功能障碍,来我院必然存在医疗风险,××较为复杂,手术风险较高。××患者自身体质对术后效果有巨大影响,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参与度50%,说明了患者自身因素在术后疗效不佳事实中所占的巨大比重,也说明该手术在赵卫乐个体上失败率较高。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医疗行为符合常规,应承担30%责任较为适合。2.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不满,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费用4218元是被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与上诉人无关,应由被上诉人承担。3.护理费,鉴定意见认为赵卫乐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护理人数1-2人,护理费应按鉴定意见计算。4.××辅助器具费认定错误,赵卫乐实际花费6631.48元,其余费用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非实际损失,应以实际损失计算。5.一审认定赵卫乐住院期间交通费131000元与事实不符,赵卫乐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9月25日一直住院,除最初入院从家中至医院可产生交通费,其余不可能产生交通费,赵卫乐居住地距离医院不足四十公里,交通费认定300元较为合适。6.本案关于赵卫乐的护理期限及人数有两份鉴定意见,分别是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和洛阳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事项是赵卫乐的护理人数和期限,时间为2019年3月1日。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项是赵卫乐定残后的护理人数和期限,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鑫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事项包含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事项,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与此前的结论相冲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费4000元也不应认定为赵卫乐的实际损失。7.赵卫乐伤残等级为二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5万元以下为宜,一审认定5万元过高,且本案参与度不高,应认定2万元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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