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路由器密码是什么(2020)青28民终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萍吴培青邢昌 
【审理法官】何萍吴培青邢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秋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当事人】刘秋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当事人-个人】刘秋娜 
【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筑博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筑博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筑博 
【代理律所】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 
李霄云个人资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秋娜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虽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二被上诉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过错责任但作出的赔偿费用明显偏低即护理费6000元、埋婴费300元偏低且上述费用均只支持70%也不合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台湾成人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主张的鉴定费系司法鉴定费8000元,因一审已将该费用判决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且二被上诉人也未对此上诉,经法庭释明,上诉人当庭放弃重复主张该费用。同时,上诉人认可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一审认定的医疗费771.49元、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19.7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000元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虽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二被上诉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过错责任但作出的赔偿费用明显偏低即护理费6000元、埋婴费300元偏低且上述费用均只支持70%也不合理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综合案情充分考虑上诉人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损害的原因、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并无不当,且上诉人未提交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要求赔偿其书写诉状和鉴定申请书、扫描复印等产生的费用,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于2020年1月15日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焦虑性抑郁症",故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同样偏低的问题。因此次医疗损害事故发生于2018年11月30日,时隔一年后被诊断为抑郁症,未提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无法排除其他因素导致的可能,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王思佳初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04: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7日,刘某某以“停经40+6周,无产兆"就诊于油田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孕40+6周G4P1LOA)。入院后给予产科常规护理,次日给予缩宫素XXX。11月30日8时常规检测胎心时,发现胎心消失,急查彩超,确诊胎死宫内,行缩宫素+水囊XXX,于11月30日22时许分娩一女性死婴。12月4日刘某某出院。其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日,2019年1月11日在敦煌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产生医疗费771.49元。刘某某认为油田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2019年5月6日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油田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1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3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油田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60-70%。刘某某与油田医院各支付鉴定费4000元。2020年5月20日,油田医院申请鉴定人韦琪出庭作证,支付出庭费用5000元。另查明,本案发生时,油田医院隶属于青海油田分公司,其财务收支由青海油田分公司支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青海油田分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责任主体。本案发
生时,油田医院隶属于青海油田分公司,其财务收支由青海油田分公司支配。故青海油田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责任主体适格。二、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否予以认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原、被告共同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程序合法。二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来推翻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三、刘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227939.59元是否予以支持。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油田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已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定油田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刘某某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1.医疗费,刘某某在入住油田医院之前所发生的产检费及2019年8月之后检查身体产生的费用,不是因为油田医院的侵权行为引发,一审法院确认刘某某在本案中产生的医疗费为771.49元;2.护理费,刘某某提交的护理费收据显示每月护理费3000元,二被告对每月的护理费数额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护理期限过长,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个月,护理费计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刘某某住院7天,每天按100元计算,计700元;4.营养费,
吴昕身高>xml文件怎么打开因刘某某产后身体虚弱,确需补充营养,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物、次数相符合,刘某某未能就其提交的2018年12月10日、24日及2020年1月14日产生的3张火车票与本案有关作出合理说明,对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按二被告认可的1519.70元予以确认;6.婴埋费300元,二被告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7.精神抚慰金,刘某某足月怀胎后待产却发生胎死腹中之事,确给其精神造成较大痛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8.司法鉴定费8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对于刘某某主张的诉状、鉴定申请书、鉴定陈述书代写费1200元,病历扫描复印费656.5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某主张的精神病情检查费603元,因不能证明刘某某的抑郁症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对该项诉求原审不予支持。上述1-6项共计12291.19元,按照70%责任比例,二被告应承担8603.83元。综上,二被告应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860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8603.83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刘某某自怀孕37周某某均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每次产检结果显示孕妇及胎儿一切正常。2018年11月,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油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B超、血液、尿检均显示一切正常,2018年11月27日,上诉人遵照被上诉人油田医院医生的医嘱住院待产,当时诊断“停经40+6周"。2018年11月30日23时10分,上诉人分娩一女性死婴体重4300g。此次事故后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油田医院对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0年1月15日,上诉人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焦虑性抑郁症"。原审法院虽依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可了被上诉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过错责任但作出的经济损害赔偿费用明显偏低不符合本案的损害后果。现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
讼请求。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8民终5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通。(系刘秋娜公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
     负责人:张明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筑博,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