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钟教您如何申请⼩微企业证明
最近发现不少客官在问如何办理⼩微企业证明,需要些什么材料,⼩编这就为您解答。
为⽅便⼩微企业(⼯业和软件信息业)业务经营活动,根据⼯信部《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需要开具⼩微证明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辖区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标⽂件复印件
3、能反映上年度企业从业⼈员、营业收⼊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的证明⽂件(以下⼆选⼀)
a.统计局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b.⼯商的统计年报
三项材料加盖公章后到相应辖区的经济和信息化局或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进⾏办理,具体还需要请您查询您所在地区的管辖部门。
个别地⽅可能还需要纳税上年度末的国税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收⼊)与社保局的职⼯社会保险缴
费的申报表或明细表和材料真实承诺书或其他相应材料,所以您在准备办理之前还是需要咨询⼀下当地相关部门。⼩编在这⾥祝各位⽼板顺利申请成功。
最后,还是再放⼀下《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企业发展的若⼲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中⼩企业划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的⾏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热⼒、燃⽓及
葡萄酒兑雪碧⽔⽣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作,⽂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业划型标准为: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业。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名句大全(四)批发业。从业⼈员2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20
⼈及以上,且营业收⼊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5⼈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5⼈以下或营业收⼊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员300⼈以下或营业收⼊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50⼈及以上,且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郑秀文图片
(七)仓储业。从业⼈员200⼈以下或营业收⼊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员300⼈以下或营业收⼊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员300⼈以下或营业收⼊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员2000⼈以下或营业收⼊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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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员300⼈以下或营业收⼊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
海信42寸液晶电视微型企业。
(⼗四)物业管理。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0⼈以下或营业收⼊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员300⼈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其他未列明⾏业。从业⼈员300⼈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其中,从业⼈员100⼈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业,参照本规定进⾏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中⼩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本规定由⼯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发布之⽇起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企业标准暂⾏规定》同时废⽌。
(转⾃中国中⼩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