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辖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安石邱倩奉英 
【审理法官】冯安石邱倩奉英  邱心志离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柱 
【当事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柱 
【当事人-个人】王建南陈国柱 
【当事人-公司】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啦组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柱 
【本院观点】本案原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应当根据原告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按照民间借贷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应当根据原告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按照民间借贷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联合开发合同》虽然约定了原告计划分期借款(不超过1200万元)用于解决被告的债务问题,该内容证明了双方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和背景,但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原告单独针对借款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若经审理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债权部分或完全不属于民间借贷,且一审法院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可以驳回或部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0:02:55 
【二审上诉人诉称】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2011年4月22日和2011年7月7日《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本案争议款项事实上是就项目提供的资金,系合同项下义务。原告有义务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并非投资款。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审理。 
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辖终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乐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793970954N。
李维周深
     法定代表人:王建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UB04。
     法定代表人:陈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王建南。
文科有哪些科目     原审被告:陈国柱。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南、陈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5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2011年4月22日和2011年7月7日《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本案争议款项事实上是就项目提供的资金,系合同项下义务。原告有义务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并非投资款。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应当根据原告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按照民间借贷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联合开发合同》虽然约定了原告计划分期借款(不超过1200万元)用于解决被告的债务问题,该内容证明了双方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和背景,但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原告单独针对借款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若经审理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债权部分或完全不属于民间借贷,且一审法院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可以驳回或部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冯安石
审 判 员 邱 倩
审 判 员 奉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光汝
赵文卓和甄子丹事件是怎么回事书 记 员 张睿秋
美娇娘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