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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2021年第05期
摘要:和平时期军舰介入海上执法领域和执法手段不断发展,存在引发国际武装冲突的风险。和平时期军舰参与海上执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军舰海上执法活动与海上军事活动,进而避免武装冲突的发生。构架和平时期海洋法框架下军舰海上执法的国际法制度,是应对军舰海上执法可能引发武装冲突的根本路径。这也是《联合国宪章》框架下严格解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需要。基于军舰海上执法应该分别遵循禁止使用武力、和平利用海洋以及善意之考量,构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以“执行协定”为主要模式的军舰海上执法国际法制度已是应然。
关键词:军舰执法;海上事件;禁止使用武力; 和平利用海洋; 执行协定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5 - 0111 - 10
收稿日期:2021 - 07 - 3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军民融合战略下海上通道安全法治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5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得懿,男,辽宁朝阳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交通海权战略法治研究所负责
人、“经天学者岗位”教授,中组部选派挂职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航运法。
乔振宇图片 ①本文“军舰海上执法”侧重指一国海上军事力量包括军舰依据相关国际法、国内法甚至是一国海洋政策而展开的海上执法活动,属于一种扩张性解释。
军舰介入海上执法活动的国际法制度并不完备。国际海洋法一直都与海军战略密切联
系在一起,海洋法与海军力量之间的紧张状态成为整个20世纪海洋法编纂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作为全球海洋治理里程碑式的法治成就,被誉为“海洋宪章”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的海上武力使用问题一直处于模糊状态。[2]1945年之后,和平时期海洋法的发展成为这一领域的主旋律。[3]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的主要目的是构建一个崭新的海洋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一国军舰海上执法活动引发的国际法问题,尤其是引发的国际安全问题。军舰海上执法①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安全事件显示两个基本问题亟须关注:一是如何区分军舰执法活动与军事行动;二是和平时期军舰海上执法的国际法律秩序尚未成熟,如何构建军舰海上执法的国际法秩序。
一、军舰海上执法的模式与“海上事件”
(一)军舰海上执法的模式
玫瑰的含义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军舰介入海上执法活动的模式,通常会受到海上执法领域、手段及依据的限制。各国军舰海上执法的实践与执法理念存在很大差异。相关海洋国家军舰参与海上执法的实践表明,通常军舰参与海上执法活动是应对海上传统安全威胁,诸如海上走私、海上活动、海上海盗犯罪、海上非法移民等。[4]从海上安全视角看,早期军舰介入到海上执法的
领域属于传统海上安全领域,而且是在民事执法力量无法应对的情况下,军舰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协助执法”。不同历史时期军舰展开海上执法的法律基础并不缺失,无论是国际法基础抑或是国内法基础。总体而言,其执法对象是违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然而,军舰在以“协助执法”模式介入海上执法时,其执法手段容易引发国际安全问题,且导致颇多法律争议。
作为海洋强国,美国军舰参与海上执法的执法依据和理念是历史阶段的产物,且不断发生变化。1878年美国《民防法案》(Posse Comitatus Act)强调军人不能介入民事领域执法,但该法案没有明确禁止军舰和海上力量介入民事领域进行执法活动。经过修正的《民防法案》一直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海军的海上执法。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军舰以“协助执法”方式开始直接介入民事领域的执法活动。基于美国主要海上执法机构海岸警卫队执法力量的不足,20世纪80年代,曾经形成以美国军舰和美国海岸警卫队整合的执法模式实施海上联合执法。作为海上武装力量的军舰,其在国际法上或者国际关系上具有豁免权。启动军舰海上执法活动,历来具有敏感性,即军舰执法容易引发国际武装冲突。[5]美国具有军舰参与民事领域执法涉嫌违背“军人不得干涉政治”的传统或者执法理念。[6]然而,军舰展开“协助执法”的优势是明显的,军舰的机动性强,配置强大的火力攻击武器,在海上执中国集成灶十大品牌
法行动中具有很大的攻击性和威慑性。但是,指派海军执行海上执法的合法性始终是海军执法安全的敏感问题。尽管美国的民事领域司法拒绝军事介入的理念根深蒂固,但不存在限制军舰在公海上执法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更没有理由阻止军舰从“协助执法”发展到公海上直接从事执法活动。[7]
少年的你原著结局 各国在享受海洋带来财富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航行利益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军舰在敏感海域实施执法越发引发关注。军舰是否拥有在沿岸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属于《公约》框架下的传统争议问题。[8]1982年《公约》赋予商船无害通过权并获得共识。然而,军舰行使无害通过权是否需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或者应该事先通知沿海国,则争议较大。在这一点上,美国等海洋强国的主张与其他沿海国存在严重分歧。[9]很显然,国际社会基于商船所承载的国际贸易运输的便捷性之考量,商船在最大限度海域的畅通不应该被阻断;而强大的军舰“无害通过权”对于国防力量薄弱的沿海国而言,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威胁。[10]《公约》在特定海域航行秩序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利益分歧,比较典型的诸如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航行秩序等。由于《公约》对于领海无害通过权和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战略性模糊”处理,致使海洋强国利用军舰在沿海国领海航行是否需要获得沿海国事先同意或者批准争议较大,并由此引发相当多的海上事件(冲突)。
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执法属于典型的军舰在敏感海域执法范畴,构成军舰海上执法的另一模式。军舰直接介入渔业执法的历史悠久。一些国家采用军舰在渔业领域实施执法并酿成很多严重伤亡事件。法国在1967年6月7日通过的相关法案承认在专属渔区展开军舰执法是可行的。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加拿大通过相关立法承认渔业执法中使用军舰的合理性。1973年美国和波兰达成大西洋中部渔业联合执法模式的双边协议,采用“特殊检查船”展开海上执法。[11]渔业執法之所以成为军舰执法的敏感领域,其根源在于《公约》框架下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渔业资源分配存在争议,进而导致相关国家之间的争端。一些国家,诸如越南、韩国和俄罗斯,对中国渔船的渔业执法手段,一度发展到军舰直接介入到渔业执法活动,而且使用火力攻击中国渔船。军舰实施渔业执法的手段变化很快,通常由初期的驱离、登船检查,而后发展到火力攻击。表1显示军舰在渔业执法上引发的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上述针对渔船实施的所谓“海上执法”不仅酿成海上人员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具有引发海上武装冲突的重大隐患。表1“渔业执法”事件具有的共性是:其一,“执法”区域为相关国家存在争议的渔区;其二,执法者实施“海上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其国内法;其三,“执法”手段比较野蛮且容易导致更大的武装冲突。由此可见,构建具有约束力的军舰海上执法
的国际法规制是国际社会的需要。不仅如此,军舰介入海洋划界存有争议的敏感海域实施海上执法同样引发复杂的安全问题。“圭亚那诉苏里南海洋划界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争议海域执法引发的安全问题。圭亚那声称,因苏里南使用武力威胁,其违反《公约》和《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及一般国际法所要求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苏里南在争议海域驱逐“桑顿”号钻井平台的武力威胁行为,构成对《公约》《宪章》以及一般国际法原则的违背。同样,在“马来西亚诉新加坡白礁岛案”中,为加强对白礁岛的控制,新加坡派军舰巡逻白礁岛,阻止马来西亚渔民在该岛附近捕鱼。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领土争端与海洋划界案”中,争端方派出军舰巡航以展开海上行动。[13]军舰在争议海域执法多数具有“炫耀武力”的特征,同时执法手段由传统使用武力转向采用實施“高压危险动作”等多种行为。故此,军舰在“敏感领域”执法一直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即执法活动与军事活动的区分问题。
(二)军舰海上执法引发的“海上事件”
晚近以来,军舰海上执法发展为以非传统手段展开执法活动,诸如采用以故意撞击手段实施执法,进而酿成“海上事件”。某种意义上故意撞击军舰和火力攻击并没有什么区别,
因为两者都是精心设计或者合理预期去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那么,军舰采用故意撞击等非传统手段是否属于诉诸武力的行为呢?抑或属于具有侵略性和挑衅性的“低门槛”(below that threshold)的措施?该类撞击行为是否属于军事行动?
实践中,军舰或军机针对外国的军舰或军机采用高压迫性措施,不会被认为是使用武力进而导致国际武装冲突。例如,美国与苏联的黑海撞击军舰事件,无论是美苏还是国际社会,都不认为该事件能够引发美苏之间的国际武装冲突。显然,美苏之间的黑海撞舰事件虽然属于暴力行为,但并没有达到使用武力的“门槛”。[8]从上面分析可知,某些针对外国军舰或军机的行动,虽然这些行动本质上具有挑衅性和侵略性,并不构成“使用武力”的标准。因为,这些行动不是故意预期去直接导致国际武装冲突的发生。国际的海洋执法实践表明,某些行为是必须严格避免的,因为这些行为具有导致局势升级的性质,尽管事实上这些行动并未导致国际武装冲突。
于文华老公李年 针对世界范围内若干采用暴力撞击军舰等非传统手段而造成的“海上事件”的属性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认为,若干不同程度高危险性“海上事件”,甚至包括使用小规模的支火力射击,这些都没有被认为是造成了国际武装冲突局面。但是,如果军舰实
施海上撞击行为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精心组织授权的,那么,这将是一个引发国际武装冲突危险的军事活动。[14]可见,冲突双方的“敌意”和“国家授权”在判断国际武装冲突上具有重要地位。事实上,无论对峙双方采取什么形式的手段,其“敌意”和“国家授权”等因素成为区分军舰执法行动是否“升级”为军事行动的重要标志。马克多纳尔(Mac Donald)曾指出,敌国飞机列队在一国首都上空以低空形式飞越,如果这都不构成对该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侵犯的话,那么是无法接受的。[15]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指出,承认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在海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诸如对于合法行使登临权而遭到拒绝情境下可以使用武力。此种情境不一定被视为属于使用武力导致武装冲突存在的“海上事件”。这反映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理解使用武力上对“交战意图”的依赖。[16]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诉诸武力引发的国际武装冲突与诉诸武力“低门槛”措施(包括海上军舰撞击行为)之间的区分是非常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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