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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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透气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本办法确定的,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下雪的感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本省(区、市)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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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
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鼓励服务人员积极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相应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和残联组织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残联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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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残联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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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残联组织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残联组织申请复审。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