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与抗震设防(5篇)
第一篇:抗震与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标准与设防地震
在地震灾害中,建构筑物的破坏与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要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最根本的办法是要对地震区的建设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震措施。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从选址到使用寿期内的防震措施可分为三个阶段:抗震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合理的维护保养。其中,抗震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龙头环节。抗震设计要遵从一定的标准,这就是抗震设防标准。它包括抗震设防目标、工程设防类别、设防地震和场地选择等内容。其中:
设防目标 系指工程结构通过抗震设计所要达到的宏观防震目标。设防目标同设计方法有关。比如,对于建构筑物来说是三级设防,其目标可简述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而对于水工、水运、公路、铁路等工程来说,就只是一级设防,即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如有
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使用。
设防类别 系指根据工程结构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其所做的抗震重要性类别划分。一般分为四类,也有的行业工程分为二类或三类。
场地选择 系指在地震区选择建设场地时,宜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这是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前提,往往比其他抗震措施的作用还大。因为,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除地震动引起工程结构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因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对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地震活动性、构造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定。
设防地震 系指针对不同重要性类别的工程,采用特定安全水准的地震作用强度为设防依据。这个特定安全水准的地震作用强度,常以一定概率水平下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来表达。在现行的多种抗震设计规范中称为“设防烈度”,有的规范(水工、水运)称为“设计烈度”,也有称为“设防地震”或“设计地震”的。
抗震设防标准受到科学技术和国家抗震设防政策两方面的制约。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财力物力有限,国家总的防灾政策决定了抗震设防标准不宜过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防灾意识的加强,抗震设防标准也在逐渐提高。以量大面广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例,1978年之前的设防地震比基本烈度要降低1度或2度;1979年之后的设防地震为地震基本烈度,且设防目标明确为“经一般修理可以继续使用”。
抗震设计规范是在总结已有震害调查、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设防政策与工程特点制定的技术法规。纵观我国现行的9本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199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55-98)》、《输油(气)埋地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9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和《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各规范对抗震设防标准中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有明确的规定。其设防地震是抗震设计中采取抗震措施和进行抗震验算的必要依据,而且大多数建设工程的设防地震都是用地震基本烈度来表示的。设防地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场地选择 作为基本烈度表示的设防地震,在建设工程场地选择阶段就起作用了。比如,《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中就规定“应选择在基本烈度较低和对抗震有利的地段”;有的规范把基本烈度作为划分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标志之一;在《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中也明确规定,“当基本烈度为IX度时,重要电力设施宜建在硬场地上”等。
2.抗震措施 大多数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是按地震基本烈度采取措施,重要的工程按基本烈度加1度,少数次要的工程可按基本烈度减1度采取措施。虽然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甲类建筑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但在后来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却规定,“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1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即甲类建筑应按基本烈度加1度采取抗震措施。对于核电厂中的重要工程设施,在《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中规定,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Ⅸ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
3.抗震验算 对于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说,用于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分析的地震作用,可以按场地的基本烈度(设防烈度或设计烈度)从规范中选用相应的地震系数和反应谱曲线等。但
对于甲类建构筑物,特别重要或次生灾害严重的水运工程等,则需要专门研究,确定其设防地震相应的地震作用参数。对于水工建筑中的甲类和乙类工程结构,宜进行专门研究,并规定了设防地震的概率水准。至于核电厂或重要的核工程中的极限安全地震,则必须开展专门的研究,并明确规定了设防地震的概率水准,以及加速度峰值的最低阀值。
以上的论述表明,设防地震是抗震设防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抗震设计中必要的基础依据。但是,设防地震单独存在的意义不大,只有通过工程师们的抗震设计实践运用,才能发挥其防震减灾的作用。
弦子 迪克牛仔第二篇: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唐艺昕个人资料
称丁类。
第三篇: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
现行抗震设计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以北京地区为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超越8度的概率为10%左右。
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大量的建筑物属于丙类。
第四篇: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等级
地震烈度、地震基本烈度和抗震设防烈度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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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烈度是通过地震时地面的建筑或其它有关物体的反应的一个量,常用人的震感、建筑物反应来衡量,有一个国家专门的烈度表,地震基本烈本烈度是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烈度值,表明一个地区发生这个地震烈度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地震烈度是发生地震时大地发生的倾斜;地震基本烈度是某一地区多年地震统计的最高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是建筑物设计时要满足不低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设计要求.如: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那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至少为6.当然,有些建筑要求可能是7或8.1、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 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
2、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 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
3、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
第五篇: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钟离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我想变成一只小鸟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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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