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是认定企业性质的唯一标准吗?
——丁亚培
通常根据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企业是国有、集体或者是私营性质。但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之后未变更工商登记,那么该企业的产权是私营的还是集体的或国家的?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相关经济活动(如进行债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是否还需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生效?
一、案例:汝州市A公司与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汝州市C火电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007上海移动 营业厅26日汝州市人民政府汝政文[2000118双重认证文件,同意汝州市C火电厂的产权和中青汝州电力有限公司中的汝州所拥有的国有资产部分出售给B集团公司。2000727叶玮庭日,B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与汝州市C火电厂签订了购买资产合同书,约定B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一次性买断汝州市C火电厂在中青汝州电力公司拥有的全部产权及其他产权,汝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监证方在该合同上予以签字盖章应视为汝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合同的认可。汝州市C火电厂一直未变更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并以汝州市C火电厂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至今未被注销。
2011年8月5日,汝州市C火电厂与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就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汝州市C火电厂将其在汝州市A公司拥有的325万元债权(电费款)转让给
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用于抵偿欠乙方的鸡汤怎么做好吃325万元款项。协议签订后,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即通知汝州市A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汝州市A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汝州市C火电厂、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汝州市C火电厂仍然是国有企业,该笔债权的转让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该案经过河南省汝州市法院一审、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南省高级指定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驳回了汝州市C火电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二、法院裁判理由
经汝州市人民政府同意,B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与汝州市C火电厂签订了购买资产合同书,B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一次性买断汝州市C火电厂在中青汝州电力公司拥有的产权及其它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
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等。虽然汝州市C火电厂的营业执照未变更,仍登记为国有企业,根据原审中被告提供的B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汝州市C火电厂已实际成为B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一,由B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人员、资产等进行管理。汝州市C火电厂虽未变更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但根据实际情况,其产权已不属于国有企业,汝州市C火电厂的债权转让行为已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B集团公司购买汝州市C火电厂后,汝州市C火电厂仍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汝州市C火电厂订立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汝州市B热电有限公司抵偿其债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因此,再审申请人汝州市A公司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汝州市C火电厂尚属于国有企业,其债权转让应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债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案例,法官并不仅仅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企业性质的依据,主要原因如下:
1. 登记仅仅是反映企业性质的一种形式,形式不能否定实质,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性质变更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才生效。公司法中不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也是这个原因;
2. 登记只是一种公示,工商登记公示大多情况下都迟延于变更等实际事实的发生,而且也不排除工商登记出现错误的情形。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制度就是在登记存在错误情况下对事实的尊重及对真实物权的保护。最丑明星榜
蛋糕门综上,通常情况下,工商登记反映企业的性质,工商登记与企业实际性质相一致,但是工商登记仅仅是认定企业性质的依据之一。发生争议时,企业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仅依赖于工商登记,而要结合各方面的事实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