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乡镇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这是从投资主体的性质作出的规定,具体包括三层含义: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投资额超过企业投资总额的50%;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虽不足50%,但在企业中所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足以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起控制作用;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虽不足50%,但是通过其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起支配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由乡镇政府出资举办的企业,在乡镇举办由以吸纳当地农民就业为主,由农民自己管理且承担支农义务,也可视为乡镇企业。
(2)以乡镇(包括所辖村)为企业的设立地域。这是从企业设立地域作出的规定。
(3)企业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应当承担一定的支援农业的义务。
2.成立乡镇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赵丽颖冯绍峰亲子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条,设立乡镇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产品
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③有确定的经营范围;④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⑤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⑥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3.乡镇企业要想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第九条,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
应该具备下列条件:①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当地或同行业中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②企业集团的主导产品应是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者是重要的有发展前途的名优特新和出口创汇产品;③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并应逐步有一批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④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⑤企业集团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该如何确定某一乡镇企业的组织形式?
救助贫困母亲
从企业的责任形式来看,乡镇企业可以设立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来看,乡镇企业可以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
乡镇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而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决策权属于投资者。他们可以根据乡镇企业资本的筹集方式、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条件、企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进行权衡比较,从而采取适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形式,比如,如果企业资本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提供或以其提供的为主,这就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还有那些人数不多、规模不大的乡镇企业,采用一些较为简便的形式则由其成员自行商定。
侯明昊背景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此外,还有在一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这些都是乡镇企业选用或者确定企业形式时的法律依据。
5.遇到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企业,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对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有权在其改正之前停止违法企业享受该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
惠。
沉香如屑结局跟谁在一起6.如何审定一个乡镇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目前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乡镇企业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乡镇企业,都可以依法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合伙性乡镇企业、私营的独资形式的乡镇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投资的农民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权利义务和承担责任。
沈雨萱7.乡镇企业怎样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乡镇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乡镇企业需要分立两个独立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还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该如何确定和行使乡镇企业的所有权?
在乡镇企业财产的归属问题上,《乡镇企业法》坚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严格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根据该法规定,乡镇企业所有权及其行使大体有以下七种形式:
(1)乡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2)村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3)部分农民合作举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民所有,由合作成员共同行使(推举负责人)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4)农民个人举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民个人所有,并由业主行使。
(5)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该企业的股东所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或依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6)联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联办的各投资者所有,依据有关法律或有关规定行使。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其行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9.在保护乡镇企业合法财产和权益方面,我国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也明文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10.政府部门与乡镇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乡镇企业法》规定,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应当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中,“规划”主要是指对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资源配置、
产业结构、发展方向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从宏观上作出近期或中长期的规划,以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协调”主要是指对乡镇企业的一些重大经济关系、产业政策与产业之间的联系与平衡、发展环境,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以利于乡镇企业能顺利地、持续地发展;“监督”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对乡镇企业的行为,如经营活动、财务活动、遵守法律的状况、管理者履行职责的状态等进行监督,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制裁其违法行为;“服务”主要是发挥行政部门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乡镇企业提供支持,创造更良好的发展条件。
上述四项任务,实质上是确定了政府部门与乡镇企业的基本关系,既有引导、保护、规范,又有服务、促进。但它并不是着眼于去直接管理乡镇企业的人、财、物,具体干预其产、供、销,将乡镇企业政企不分地变成自己的附属单位。
11.向乡镇企业或实施政府性集资,应采用何种票据?
向乡镇企业实施或者实施政府性集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co
根据《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时,执罚单位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实施政府性集资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集资票据。
12.乡镇企业停业后,该企业职工该怎样安置?
根据《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乡镇企业停业后,职工安置应当以“自谋职业”为原则:
(1)乡镇企业停业的,该企业的职工原则上应当自谋职业,这是乡镇企业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2)在职工自谋职业的原则下,并不影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