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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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金盘世界城。
法定代表人:谭辉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丽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良,*,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任权,*,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周任权之父。鲁班七号
周良、周任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子公司)、周良因与被上诉人周任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盘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丽平、上诉人周良及周良与被上诉人周任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邬倩倩资料
金盘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出现严重程序错误,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一、被上诉人周良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其起诉应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驳回。二、一审判决认定《协议》对被上诉人周良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协议》与周良无关,但又以所谓一般生活常识,车位应与周良所购房屋同期(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问题是:如一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是清楚无误的,周良买的是房屋,周任权买的是车位,既然车位《协议》对周良不发生法律效力,何来应与周良所购房屋的交房日期同期交付。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中未约定车位的具体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不存在也不会违约,车位已经基本完成并将如约通知业主选择具体位置,车位没有不能交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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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一、周任权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答辩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金盘世界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答辩人不予认可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答辩人当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协议上看,答辩人就是当事人。二、根据《金盘世界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第三、四条的约定可以看出,地下停车位的受让方必须是金盘世界城正式业主,购买金盘世界城房屋的是答辩人,而非周任权,周任权没有购买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相应权利,周任权擅自以答辩人“周良”的名义订立的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三、金盘世界城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出产权证,不得转让只能租赁,上诉人无权承诺车位使用年限与金盘世界城商品房使用年限一致。四、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是2019年6月30日,地下车位的建设时间早于商品房,地下车位本就应当与商品房是同步建设完成,同时交付使用,即使逾期,也不可能逾期几年。五、2018年至今4年,地下车位都未完成建设,没有验收,无法交付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也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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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睡眠面膜排行榜>长城的诗句周良上诉请求:对金盘子世界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解除利息天数赔偿判决问题。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书第4页判决有误: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6日是840天,一审认定为107天,明显计算出现问题,提出改正。2.本案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周良、周任权负担了446元,而被告湖南金盘子置业有限公司只负担了1413元,提出异议。
金盘子公司辩称,同上诉意见。
周良、周任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与原告签订的金盘子世界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金盘子世界城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本息154,112元,其中本金128,000元,利息(年利率7.2%,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9月25日)26,112元;3、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16,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