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固调味料系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料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鸡肉(猪肉或牛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葡萄糖、食用玉米淀粉、青葱、生姜、大蒜、草果粉、白芷粉、双一流名单2022初公示5呈味核苷酸二钠、咸味食品香精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加热搅拌、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系列(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黄奕婚姻>关于勤学好问的名言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732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NY/T 1193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
SB/T 10348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以快乐为话题作文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分类
3.1根据产品风味不同,产品分为鸡肉味半固态调味料、猪肉味半固态调味料、牛肉味半固态调味料。
3.2根据杀菌工艺不同,产品分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品种。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纯净水应符合QB17324的规定。
4.1.2鸡肉应符合QB16869的规定。
4.1.3猪肉、牛肉应符合QB2707的规定。
4.1.4食用盐应符合QB5461的规定。
4.1.5白沙砂QB317
4.1.6味哺QB/T8967
4.1.7葡萄糖QB/T20880
4.1.8食用玉粉淀粉QB/T8885
4.1.9苹果粉、白芷粉 QB/T15671
4.10 5呈味接苷酸钠QB/T2845
4.1.11生姜应符合NY/T1193
4.1.13大蒜SB/T10348
4.1.14咸时食品香精QB/T2640
4.2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呈该产品应有的黄褐至棕褐、泽均匀
气味及滋时
具有各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至的半固态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水分(g/100)≤
40
QB5009.3
食盐(以NaCl)(g/100g) 
30
QB/T12457
氨基酸志氮(以N计)(g/100g)≥
0.3
QB/T5009.39
总砷(以AS计)(mg/kg)≤
0.5
QB/T2009.11
铅(pb(mg/kg)
文艺复兴前三杰
1.0
QB/T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QB2760的规定
4.4即食类品种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即负责品种的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4即食类品种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0
QB4789.2
大肠菌(NPN/100g
30
QBT4789.3-200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化菌全黄葡萄球苗)
不得检本
QB4789.4 4789.5 QB4789.10
4.5  净含量允差
成龙客串中国女排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被判定为“合格”的产品应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产品批量投产前; 
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4.1以外的全部要求。
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5.4.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于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
样本另计)作为出厂检验的样本。 
5.4.3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于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作为型式检验的样本。
5.5  判定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塑料食品袋。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