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作者:***
朱军性案事件最新消息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有关亲情的名言
抒情        摘 要 我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采取的是类似德国法的三级制,而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在此种立法例之外如日本、法国民法所采用的两级制。而这种三级制的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三级制既不能给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以合理的保护也缺乏对这一体意思自治的尊重还阻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和交易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参考类似于日本的两级制立法,并完善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的配套制度。表示变化快的成语
        关键词 行为能力 两级制 法律行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与日本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
        以德国和日本民法为例,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行为能力人、限
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是类似如此,而日本民法、法国民法则为两级制,仅做有能力人和无能力人之分。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国、日本民法中也称未成年人和丧失精神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为无能力者,但此处非同德国法的无行为能力人,本质差异就在于其法律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或言更似德国法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尚存追认或撤销的余地。
        (一)德国法的特。山东会考成绩查询2013
qq签名幸福        德国法的特是在于针对分则内容其在总则中抽象出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对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在法律行为概念项下,作为法律行为的一节出现,而非是在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中规定。从这种安排看,德国人认为行为能力制度非与自然人而与法律行为更为密切,将它作为对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行为能力制度置于法律行为之下,使得三级制有其形式上、体系上的优势 。这种作法表现出的是逻辑上的严密性与形式上的合理性,堪称德国法一贯秉承的传统。然而这种样态划分在学理上上却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