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5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的核查)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人员:                                 
核查日期:                    
重庆市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使用说明
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3类、核查项目38项,其中关键项(***)11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6项。
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
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
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
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
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
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
9.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植物性冷食、复合调味料除外)、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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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核查项目和评价方法
项目
编号
项目
重要性
评价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人员情况
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
1
***
不得缺项
配备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
不得缺项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烹饪、专间、专用场所、备餐供餐、洗碗消毒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3
**
不得缺项
2.管理制度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学校食堂、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食堂还需要制定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或提供送餐服务的,还需要制定送餐服务过程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
4
*
基本制度不得缺项
3.选址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
***
不得缺项
4.场所功能设置及面积、布局
经营场所内设置与经营类别、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粗加工、烹调(单纯火锅、烧烤的可以不设置)、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清洁工具清洗等操作场所或设施。各操作场所或设施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
6
*
不得缺项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采用半墙、透明玻璃等方式分隔)。
7
*
不得缺项
食品处理区内禁止设置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8
**
不得缺项
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的,应当分别设置专间;制售冷食类食品或利用中央厨房配送产品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制售普通糕点、自制饮品、以及提供送餐服务的备餐及分装包装、单位食堂供餐售饭,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9
***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主体业态、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等相适应:
小型及微型餐馆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4,且6㎡(单纯制售饮品的,可根据实际决定处理区面积大小);
供餐大于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45㎡,其他供餐大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30㎡;
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25㎡,其他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
微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其他微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0㎡。
10
*
不得缺项
5.食品处理区地面和排水、墙面和天花板、门窗
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且有排水坡度,排水顺畅。排水明沟内铺设白瓷砖,设可拆卸的盖板,明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设置1.5m以上的浅瓷砖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无建筑材料脱落、害虫隐匿等现象。2010年12月思想汇报
11
**
不得缺项
门窗装配严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材料,并能有效防蝇和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采用开放式厨房供餐的,其就餐场所的门窗设有防蝇设施。设置灭蝇灯的,不得设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上方。
12
*
不得缺项
6.原辅材料清洗设施
小型餐馆至少设置2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同时设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桶、盆等专用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三类原料能分开清洗。如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简单处理过程的,可不设置原辅材料清洗池。
13
***
不得缺项
清洗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清洗池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清洗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
**
不得缺项
7.清洁工用具清洗设施和垃圾存放设施
设置专用于扫帚、拖把、抹布等清洁工具清洗的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加工过程。设置暂存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容器坚固、不透水、易清洗。
15
*
不得缺项
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原辅材料、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或设施分开并有明显标识标。采用化学消毒的,小型餐馆至少设2个清洗消毒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采用热力方式消毒、洗碗机,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用具的,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
16
***
不得缺项
设置专门场所或设施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设施结构密闭、易于清洁。
17
*
不得缺项
9.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18
***
不得缺项
用于贮存和加工食品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或工用具,应当从材质、形状、颜、标识等特征上进行区分,分开使用。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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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缺项
学校、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20
*
不得缺项
使用固体燃料烹调食物的,相应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21
*
10.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配备有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柜)以及防鼠防虫设施。
22
*
不得缺项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23
***
不得缺项
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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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
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专间墙壁采用浅瓷砖铺设到顶。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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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只设一扇能自动关闭的门,设能开闭的食物传递窗,入口处设置更衣、洗手消毒设施。专间面积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且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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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空调设施具有独立的送风系统,保障专间温度不高于 25℃。专间内设置波长为200~275nm的紫外线空气消毒灯且功率≥1.5W/m3、强度大于70μw/cm,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27
**
专间配备专用食品加工工用具及容器、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冷冻设施;配备水净化设施,处理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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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操作场所不得毗邻食品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场所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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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缺项
专用操作场所内配备专用食品加工工用具及容器、工用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洗手设施,根据需要设置专用冷藏冷冻设施。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设备,处理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
30
***
不得缺项
制售生鲜乳饮品的,其质量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制售发酵乳饮品的,使用的发酵菌种符合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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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自酿酒、配制酒的,所用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制酒所用辅料符合国家颁布的药食两用名单要求。成品经具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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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兼营送餐服务和网络经营
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用于送餐食品的备餐、分装和包装。原则上一次性接订集体用餐数量不超过20人份。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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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用封闭的保温容器和专用运输工具送餐,保障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送餐食品容器便于清洗和消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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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人员经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培训)。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或网络公司送餐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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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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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更衣设施与厕所
设置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设施。
37
*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食品处理区外设置厕所的,采用水冲式。
38
***
不得缺项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