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5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的核查)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人员: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使用说明
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3类、核查项目38项,其中关键项(***)11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6项。
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
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
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
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
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
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
9.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植物性冷食、复合调味料除外)、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核查内容 | 核查项目和评价方法 | 项目 编号 | 项目 重要性 | 评价意见 | ||
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1.人员情况 | 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 | 1 | *** | 不得缺项 | ||
配备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 | * | 不得缺项 |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烹饪、专间、专用场所、备餐供餐、洗碗消毒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 3 | ** | 不得缺项 | |||
2.管理制度 | 4 | * | 基本制度不得缺项 | |||
3.选址 |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5 | *** | 不得缺项 | ||
4.场所功能设置及面积、布局 | 经营场所内设置与经营类别、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粗加工、烹调(单纯火锅、烧烤的可以不设置)、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清洁工具清洗等操作场所或设施。各操作场所或设施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 | 6 | * | 不得缺项 | ||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采用半墙、透明玻璃等方式分隔)。 | 7 | * | 雪景感悟短句不得缺项 | |||
食品处理区内禁止设置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8 | ** | 不得缺项 | |||
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的,应当分别设置专间;制售冷食类食品或利用中央厨房配送产品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制售普通糕点、自制饮品、以及提供送餐服务的备餐及分装包装、单位食堂供餐售饭,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9 | *** | ||||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主体业态、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等相适应: 小型及微型餐馆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4,且≥6㎡(单纯制售饮品的,可根据实际决定处理区面积大小); 供餐大于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45㎡,其他供餐大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30㎡; 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25㎡,其他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 微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其他微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0㎡。 | 10 | * | 不得缺项 | |||
5.食品处理区地面和排水、墙面和天花板、门窗 | 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且有排水坡度,排水顺畅。排水明沟内铺设白瓷砖,设可拆卸的盖板,明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设置1.5m以上的浅瓷砖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无建筑材料脱落、害虫隐匿等现象。2010年12月思想汇报 | 11 | ** | 不得缺项 | ||
门窗装配严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材料,并能有效防蝇和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采用开放式厨房供餐的,其就餐场所的门窗设有防蝇设施。设置灭蝇灯的,不得设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上方。 | 12 | * | 不得缺项 | |||
6.原辅材料清洗设施 | 小型餐馆至少设置2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同时设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桶、盆等专用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三类原料能分开清洗。如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简单处理过程的,可不设置原辅材料清洗池。 | 13 | *** | 不得缺项 | ||
清洗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清洗池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清洗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14 | ** | 不得缺项 | |||
7.清洁工用具清洗设施和垃圾存放设施 | 设置专用于扫帚、拖把、抹布等清洁工具清洗的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加工过程。设置暂存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容器坚固、不透水、易清洗。 | 15 | * | 不得缺项 | ||
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原辅材料、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或设施分开并有明显标识标。采用化学消毒的,小型餐馆至少设2个清洗消毒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采用热力方式消毒、洗碗机,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用具的,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 | 16 | *** | 不得缺项 | ||
设置专门场所或设施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设施结构密闭、易于清洁。 | 17 | * | 不得缺项 | |||
9.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 18 | *** | 不得缺项 | ||
用于贮存和加工食品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或工用具,应当从材质、形状、颜、标识等特征上进行区分,分开使用。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 19 | 宝贝即将步入小学祝福的话语 ** | 不得缺项 | |||
学校、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 20 | * | 不得缺项 | |||
使用固体燃料烹调食物的,相应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 21 | * | ||||
10.食品贮存 | 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配备有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柜)以及防鼠防虫设施。 | 22 | * | 不得缺项 | ||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 23 | *** | 不得缺项 | |||
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 | 24 | *香港三级艳星 | ||||
11.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 | 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专间墙壁采用浅瓷砖铺设到顶。 | 25 | *** | |||
冯希瑶 专间只设一扇能自动关闭的门,设能开闭的食物传递窗,入口处设置更衣、洗手消毒设施。专间面积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且≥5㎡。 | 26 | * | ||||
专间空调设施具有独立的送风系统,保障专间温度不高于 25℃。专间内设置波长为200~275nm的紫外线空气消毒灯且功率≥1.5W/m3、强度大于70μw/cm,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 27 | ** | ||||
专间配备专用食品加工工用具及容器、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冷冻设施;配备水净化设施,处理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 | 28 | *** | ||||
专用操作场所不得毗邻食品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场所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 | qq飞车精灵怎么得29 | ** | 不得缺项 | |||
专用操作场所内配备专用食品加工工用具及容器、工用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洗手设施,根据需要设置专用冷藏冷冻设施。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设备,处理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 | 30 | *** | 不得缺项 | |||
制售生鲜乳饮品的,其质量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制售发酵乳饮品的,使用的发酵菌种符合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要求。 | 31 | * | ||||
制售自酿酒、配制酒的,所用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制酒所用辅料符合国家颁布的药食两用名单要求。成品经具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 32 | ** | ||||
12.兼营送餐服务和网络经营 | 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用于送餐食品的备餐、分装和包装。原则上一次性接订集体用餐数量不超过20人份。 | 33 | ** | |||
配备专用封闭的保温容器和专用运输工具送餐,保障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送餐食品容器便于清洗和消毒。 | 34 | ** | ||||
送餐人员经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培训)。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或网络公司送餐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 35 | * | ||||
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36 | ** | ||||
13.更衣设施与厕所 | 设置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设施。 | 37 | * | |||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食品处理区外设置厕所的,采用水冲式。 | 38 | *** | 不得缺项 | |||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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