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本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广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
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消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资金安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布局规划本市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建设有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业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卡巴斯基key怎么用第六条建筑设计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合理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审批要求利用居民住宅开办餐饮场所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联审批机制;相关部门在受理餐饮业准入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要求;
艾滋病手抄报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人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送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选址意见并反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环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的餐饮业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一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其他餐饮场所,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主动指导餐饮业户自行填报或由餐饮业户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在居民点内建设或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九条环评申报材料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本条第二款以外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审批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函;
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
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政许可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其它功能变更为餐饮功能的,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文件;
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提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接驳咨询意见;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以及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不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粥粉面档、甜品、炖品、小吃、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应提供前款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环保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溧怎么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准生证
餐饮场所竣工后,餐饮业户应依法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一条场所要求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餐饮场所: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九米;
第十二条清洁能源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安装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道路退让范围和建筑退缩间距;
第十四条防治设施使用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油烟治理设施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且可能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油烟管道设置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0米;
二烟管高度应黑涩会蔷蔷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1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三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10米范围内所有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油烟在线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中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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