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章宇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5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敏
【审理法官】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东;章宇捷;王筱红;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东章宇捷王筱红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东章宇捷王筱红
【当事人-公司】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宝成、潘阳增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缪渭川、姜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宝成、潘阳增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缪渭川、姜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宝成、潘阳增缪渭川、姜伟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代理律所】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dnf鬼泣加点
【字号名称】民终字 吴樾 车震门
【原告】王东
【被告】章宇捷;王筱红;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
跑跑卡丁车张博【本院观点】王筱红、王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9年7月4日出具借条向章宇捷借款500万元,约定分期打入王筱红农行萧山分行账户。章宇捷母亲及妻子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系受章宇捷指示向王筱红账户汇款,所汇款项是章宇捷借给王筱红等人的借款,据此,再结合共同借款人王筱红对章宇捷已履行案涉借条项下400万元款项出借义务的确认,在王东未举证证明章宇捷或其母亲及妻子与王筱红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400万元系履行其他经济往来之款项的情况下,仅以两笔款项在汇款时附言“投资款"而否定其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实际履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文科理科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筱红、王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9年7月4日出具借条向章宇捷借款500万元,约定分期打入王筱红农行萧山分行账户。现章宇捷依据其母亲及妻子分别于2019年7月2日、7月4日转账至王筱红农行萧山分行账户的400万元打款凭证及其母亲、妻子出具的声明函,主张其已履行上述借条项下40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剩余100万元因王筱红、王东不再需要而未出借。对此,王筱红予以确认,王东则辩称章宇捷母亲及妻子向王筱红账户转账的400万元并非交付案涉借条项下借款,而是章宇捷母亲及妻子与王筱红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本院认为,章宇捷母亲及妻子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系受章宇捷指示向王筱红账户汇款,所汇款项是章宇捷借给王筱红等人的借款,据此,再结合共同借款人王筱红对章宇捷已履行案涉借条项下400万元款项出借义务的确认,在王东未举证证明章宇捷或其母亲及妻子与王筱红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400万元系履行其他经济往来之款项的情况下,仅以两笔款项在汇款时附言“投资款"而否定其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依据不足。对于华安公司的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以章宇捷未提供华安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并无不当,华安公司应对王筱红、王东不能清偿案涉债务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章宇捷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王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4元,由王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0: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筱红、王东向章宇捷借款,章宇捷于2019年7月2日委托其母亲戴爱香向王筱红账户汇款150万元、委托其妻子顾喜乐向王筱红账户汇款100万元。王筱红、王东于2019年7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到章宇捷,身份证号:×××1610。人民币(500万元)伍佰万元整,分期到王筱红农行萧山分行账户,卡号:6228××××4513,月息1分5角。按月支付,此借款为共同借款,桐庐华安建材有限公司(华安码头)担保。"王筱红、王东在借款人处签名,担保方盖有华安公司公章。借条出具后,章宇捷于当日委托顾喜乐向王筱红账户汇款150万元。之后,因王筱红、王东不再需要款项,章宇捷未再交付剩余借款。上述借款出借后,王筱红、王东未还款付息,华安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章宇捷遂起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华安公司股东为申屠斌、
金雅中整容前陆建峰、黄金浩、陈钟良,王筱红、王东自认系该公司隐名股东。章宇捷为财产保全,向该院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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