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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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址***************16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现住******。甄子丹老婆汪诗诗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细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投保人声明等材料可以**投保人对于免责**是明知的,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责任,实质是扩大了上诉人在“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
***辩称,我没有意见
***辩称,上诉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上诉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600元(260元/天×10天);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驾驶辽JM××××号小型轿车沿海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渠路路口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沿新渠路由东向西**(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乘坐的辽JD××××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受伤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之后,辽JD××××号出租车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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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维修,于**********维修完毕。辽JD××××号出租车是营运车辆,按照《辽宁省*****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收入95060元标准计算,每日260元,此事故导致辽JD××××号出租车停运10天,共计260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600元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驾驶辽JM××××号小型轿车沿海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渠路路口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沿新渠路由东向西**(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乘坐的辽JD××××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受伤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辽J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保险期间自*********************止。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将其经营的辽JD××××号出租车在**************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已由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营业执照、车辆登记信息表、**************维修结算单、****************、保险代抄单、机动商业保险免责
条款、投保声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的过错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车辆维修会产生停运损失,遂被告应向原告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车辆停运10天,根据维修结算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定事故发生于****************,停运一个夜班,维修完毕是*********,夜班还能出车,折抵后停运天数**酌情确定为9天,参照***出租汽车行业日平均收入原告***请求的车辆停运损失酌情确定为1800元(200元/天×9天)。被告********提出的对于本次事故原告车辆维修损失已赔偿完毕,**保险条款约定,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该间接损失属于我公司免赔**,投保人投保时我公司已告知其免责**,遂原告的诉请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意见,经查,****提供的投保声明书中并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的具体**,声明书中也没有投保人手书进行确认,不能******就该格式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告知义务;故对********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钱给付内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没有提供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认为,本案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无责任。造成***车辆受损,停运9天,一审法院认定车辆停运损失为1800元是正确的。***的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保险。该商业第三者保险系电子投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和韩国男演员
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是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免除责任条款属于****制定的格式条款,而本案中没有证据******以上述规定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并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案涉投保人声明明确要求应由被上诉人***本人手书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非被上诉人***亲笔手书,故涉案免责条款并未生效,原审法院认定停运损失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名酒排行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志玲艺术照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2012龙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