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殷允鹏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23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善军汪佩建张洁  扬沙是什么天气
【审理法官】史善军汪佩建张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殷允鹏;江苏微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龙第二分公司 
【当事人】洪欣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殷允鹏江苏微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龙第二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殷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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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微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龙第二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刘报福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何奇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洪欣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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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婷 无依之地【被告】殷允鹏;江苏微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龙第二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事项,对于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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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事项,对于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本案中,被上诉人殷允鹏以上诉人及微尔斯云龙分公司欠付其2021年1月、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的每一项的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案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上诉人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徐州外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5:56: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8日,徐州外事公司(乙方)与微尔斯云龙分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总则……二、服务内容及期限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办理以下事宜。用工服务——乙
关于元宵节的诗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具体派遣人数根据甲方的派遣要求及派遣名单计算。被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台同,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等工作状况有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以下手续: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用工手续;为派遣员工建立员工档案;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工资发放——乙方将每月一次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及奖金明细数据发放工资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上(交通银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2、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到期后如需续签,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三、费用结算1、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月服务费;甲、乙双方对于月服务费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除按本协议支付工资、养老保险等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当月在职人数以50元/人/月标准计算(价税分离,税率5%)。2、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费用、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等,费用以《员工入职确认表》上的信息为准。并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3、每月5日前乙方以书面形式将上月工资费用及当月社会保险、服务费告知甲方后,甲方审核通过且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每月15日前将上述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将于每月20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上月的工资、缴交当月社会保险,不得克扣
员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提供的账单有误从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的,或者乙方收到甲方的及时足额的付款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派遣员工工资发放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等等。    徐州外事公司(甲方)与殷允鹏(乙方)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一章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个合同期,以此类推。第二章工作地点及内容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至微尔斯云龙分公司(用工单位)从事业务员工作。……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七条甲乙双方就劳动报酬约定如下:(一)乙方在用工单位试用期内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满且试用合格后,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A条款:A、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二)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等等。后徐州外事公司派遣殷允鹏至微尔斯云龙分公司在绿伴咖啡徐州高铁店担任业务员。    徐州外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于2020年11月24日支付殷允鹏2020年10月份工资3246.36元,于2021年1月13日支付殷允鹏2020年11月、12月份工资3037.08元、3071.36元。殷允鹏在涉案绿伴咖啡徐州高铁店工作至2021年3月初,徐州外事公司没有支付殷允鹏2021年1月、2月的工资,但为殷允鹏缴纳了2021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另,涉案绿伴咖啡徐州
高铁店经营期间的收入直至2021年3月初均支付至微尔斯云龙分公司银行账户内。    2021年2月28日,徐州外事公司向殷允鹏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本单位与以下1名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1名员工名单如下:殷允鹏:”。    后殷允鹏以徐州外事公司、微尔斯云龙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21年1月、2月工资6092.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700元。2021年8月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1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7651.72元,其中:1、2021年1月、2月工资6092.72元。2、经济补偿金1559元。”该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后殷允鹏、微尔斯云龙分公司未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徐州外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另,微尔斯云龙分公司提供的2020年11月、12月份薪资表中载明,殷允鹏月工资为3425元,社保为336.8元。徐州外事公司对于上述薪资表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殷允鹏申请仲裁裁决支付其2021年1月、2月工资6092.72元及经济补偿金1700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1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徐州外事公司支付殷允鹏2021年1月、2月工资6092.72元、经济补偿金1559元,虽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但因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徐州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该仲裁裁决应按终局裁决处理,徐州外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另,关于徐州外事公司请求判决微尔斯云龙分公司返还徐州外事公司垫付的2021年2月份的社保费用1259.63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徐州外事公司的该诉请不在殷允鹏申请仲裁的事项中,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对于徐州外事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