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4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维文邹燕文洪碧蓉
【审理法官】叶维文邹燕文洪碧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文勇;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
【当事人】刘文勇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
【当事人-个人】刘文勇曾艺滨 吴莫愁资料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伟华杨建亮洪欣昀
【代理律所】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文勇
阿布郭鑫
【被告】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
【本院观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查封冻结
彬彬有礼造句【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解除对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向一审法院交纳保证金1400000元中的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新时间】2021-10-28 00:13:11
刘文勇、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道明女儿陈格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2484号
申请人:刘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PPXQ1U。
洪欣 法定代表人:肖彩珍,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艺滨。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刘文勇与被申请人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名下价值相当于1400000元的财产。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于2020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交纳保证金14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4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交纳的1400000保证金;解除对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名下价值相当于1400000元财产的冻结。后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于2020年7月23日向刘文勇返还1250000元,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42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向一审法院交纳保证金1400000元中的1250000元的冻结。刘文勇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曾艺滨向一审法院交纳保证金1400000元中的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维文
审 判 员 邹燕文
审 判 员 洪碧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姚晨和曹郁
法官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肖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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