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乾、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谢婷婷真实身高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鲁07行终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建明林少华李长明 
【审理法官】周建明林少华李长明 
陈静仪图片
【文书类型】佟亚丽再婚判决书 
【当事人】王乾;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王乾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王乾 
【当事人-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duhaitao杜海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海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海涛 
【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昵称 霸气 冷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若仪图片王乾 
【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原告父亲以信访件的形式提出申领购房补贴的申请,原高新房管局受理后,经调查了解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但没有明确的回复意见,即没有回复原告是否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条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细则》(潍高建发〔2016〕12号)中规定:购房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首次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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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1月,因机构改革,原高新房管局与原高新建设局合并成立本案被告。    再查明,(一)2016年5月14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细则》(潍高建发〔2016〕12号)
中规定:购房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首次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财政补贴受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备案内容与契税完税凭证内容应基本一致,契税应在高新区缴纳;3、购房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4、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2019年5月10日,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对〈关于跨年度办理手续的购房人员是否能够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请示〉的回复》中规定:2017年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继续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享受2017年补贴的购房时间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是对2016年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对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约时间和备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购房人按照2017年去库存相关政策标准予以兑现补贴,但是契税交税时间不应晚于购房补贴受理截止日期(即201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细则》(潍高建发〔2016〕12号)中规定:购房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首次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财政补贴受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备案内容与契税完税凭证内容应基本一致,契税应在高新区缴纳;3、购房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4、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中,上诉人王乾与潍坊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王乾购买位于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路××小区××号楼××号××街楼房××。同日,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019年4月19日,王乾缴纳上述楼房契税。缴纳契税的时间已经超出了2016年5月14日《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细则》规定的享受财政补贴的期限。被上诉人回复上诉
人一方不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条件,并无不当。    2019年5月10日《关于对〈关于跨年度办理手续的购房人员是否能够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请示〉的回复》中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约时间和备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购房人按照2017年去库存相关政策标准予以兑现补贴。本案中,上诉人签订购房协议与备案均在2016年,不属于上述“回复”规定的跨年度办理手续情形,不应按照2017年度去库存相关政策,其提出适用该文件的主张,不能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6: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潍坊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位于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路××小区××号楼××号××街楼房××。同日,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018年
8月31日,原告父亲王化选在上述楼房处开办“潍坊高新区和正源净化设备经销处”。2019年4月19日,原告缴纳上述楼房契税。    原告父亲王化选以信访件的形式向潍坊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兑现购房补贴的申请,原高新房管局出具受理告知书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14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如下:您在高新区状元府小区购买了16号楼2号沿街商铺,于2016年9月30日办理了网签和备案手续,2019年初交纳了契税。根据《关于实施〈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细则》(潍高建发〔2016〕12号)的相关要求,凡属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备案内容与契税完税凭证内容应基本一致,契税应在高新区缴纳。3、购房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4、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诉状中认为被告回复其不符合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的条件。被告庭审时亦主张,被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不符合申请财政补贴的条件。    原告主张,自购房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期间,一直在申请办理购房发票、缴纳契税、房产证及申报购房补贴,因开发商及税务部门的原因,无法开具购房发票无法缴纳契税,导致申报购房补贴材料缺失。原告多次拨打12345政务,直至2019年4月份才能缴纳契税。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本着“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继续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对〈关于跨年度办理手续的购房人员是否能够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请示〉的回复》,对潍高建发〔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进行“适当调整”,该《回复》正确解释了高新区购房补贴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即在高新区2016年和2017年购房,且购房者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契税在2019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成的,购房者理应享受购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