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 号】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十八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禁用无线网络适配器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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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十八号
莆田景点 《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8月27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有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夜夜夜漫长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定期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阳宅风水学入门第七条 倡导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保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运用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包含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有关主题教育。
公民应当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第八条 倡导在社会交往中尊重公序良俗,遵循公共礼仪,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安静;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四)等候服务时按序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 倡导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二)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第十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环保、厉行节约的生活方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推行餐桌礼仪,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后打包等便利服务,引导公民文明用餐、合理消费。
第十一条 倡导爱岗敬业,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文明执法,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诚信经营,遵循商业道德,持证亮照,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倡导尊老、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鼓励运用重阳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间“送秋”等本地传统习俗,开展孝亲敬老活动。
第十四条 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城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基层图书室、图书流动站点等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培训、科学文化普及等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书房、书堂、书院等设施,向公民提供阅读场所、资源和服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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