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蛋糕事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
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
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2??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
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确定3问题:户籍所在地为A区的张某和于某在C区共同侵害了第三人,手段与情节基本相同。C区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对于某作出了200新能源 股票元的行政
处罚。公安机关在D区对张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试分析:
(1)张某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否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分)为什么?(3经营管理理念分)
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D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又不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应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具体行政行为系处罚行政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2、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所以,如果张某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确定4
多彩的活动500字作文欧豪身高??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梦见死人又活了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李某就其被羁押9个月而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业已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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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不能就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与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不同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经复议,后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可以提出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李某不能就其被羁押期间工厂遭受的损失向公安局或检察院请求赔偿。?
?因为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就是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法》第16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告知企业
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本案中,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西城区公安局和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6年1I月30日。因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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