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民⼀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9个实务问
近年婚姻家事类案件每年数量已超过 100 万,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影响。
由此,最⾼院民⼀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 49 个实务解答,并做了重点的分析。
⼀、诉讼程序⽅⾯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致,第三⼈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不列案外第三⼈为诉讼当事⼈。
⼀般情况下,第三⼈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再审的,⼈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被执⾏⼈)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了分割,⼈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的原配偶为被执⾏⼈执⾏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有约束⼒,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的原配偶为被执⾏⼈并执⾏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和⼥⽅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过错⽅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另案起诉,或者中⽌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民法院对该房屋进⾏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离婚,妻⼦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效的案件应适⽤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效属⾮讼案件,⼈民法院可适⽤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抚养问题与婚姻⽆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者可以⼀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过错⽅,双⽅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同居关系。
9. 宣告⼀⽅当事⼈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当事⼈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向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持?
答:⼈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另案主张。但对⽅当事⼈同意对该请求进⾏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房改房是什么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不到庭,法院⼀般要慎重对待,⼀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当事⼈对配偶的重婚⾏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诉案件。⼈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起诉离婚,⼈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妊娠后六个⽉内。对此,法院应以男⽅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民法院应以男⽅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男⽅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有重⼤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情感⽆法谅解,或⼥⽅实施家庭暴⼒,男⽅⼈⾝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民事⾏为能⼒,不能准许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能否继承租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承租若⼲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承租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年内提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中断)。
20. 债权⼈追索被继承⼈⽣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明确表⽰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效,通知继承⼈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对被继承⼈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 男⼥因同居⽣活⽣下⼦⼥,⼥⽅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持。
4. ⼥⽅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流等原因影响⾝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赔偿,法院应否⽀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法律依据,⼈民法院不予⽀持。
5. 男⽅起诉解除⾮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 年 2 ⽉ 1 ⽇之前,男⼥双⽅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共同⽣活时间长短,不论双⽅共同⽣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
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期间⽽产⽣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0.683秒魔方纪录1. 离婚诉讼的当事⼈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机油更换时间2. “私房钱”属夫妻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间未订⽴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效,适⽤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3. 离婚案件中,以男⽅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改
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
其⼀:对婚前由⼀⽅承租婚后以个⼈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对婚前由⼀⽅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还是双⽅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使⽤,当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起诉。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使⽤,当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起诉。
4. 婚前男、⼥任⼀⽅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般会判决得房⼀⽅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 婚后⼀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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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 指定受益⼈为夫妻⼀⽅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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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关系,应属于夫妻⼀⽅的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 夫妻⼀⽅的住房公积⾦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住房补贴总额再进⾏分割。
当事⼈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根据其拥有的公积⾦、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补偿。
10.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举出以⼀⽅名义借债的⽋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以⾃⼰不清楚或不是⽤于共同⽣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 配偶中⼀⽅⽴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半归配偶所有,其余⼀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继承,擅⾃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效。
13.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问题解释⼆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 ⼈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院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5.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例分配,待判决⽣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民法院起诉进⾏分割。
四、⼦⼥抚养问题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否定⼦⼥是其所亲⽣,⼜拒绝作亲⼦鉴定的,或对⽅拒绝亲⼦鉴定的,⼈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做亲⼦鉴定?
答:亲⼦鉴定必须以当事⼈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当事⼈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关系的证据之⼀,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五条“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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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抚养的处理,法律⽂书⽣效后,当事⼈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
答:⼗周岁之内⼦⼥探视权的处理,应执⾏原⽣效法律⽂书的规定。⼗周岁以上⼦⼥的探视权,应征得⼦⼥的意见。对于双⽅关系⽭盾激烈的,可由幼⼉园或学校协助执⾏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不履⾏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
答:当事⼈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平等原则、保护妇⼥⼉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执⾏,需另⾏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
6. 离婚案件中,⼈民法院判决⼆婚⽣⼦⼥⼀随原告、⼀随被告时,因⼆⼦⼥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
答:从公平⾓度出发,考虑双⽅的经济收⼊和负担能⼒等情况,结合当事⼈的意见,⼈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学⽣,是否有权起诉⽗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