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文 件
赞美老师的演讲稿新财文字(1997)262号             
签发:陈泽瑜
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的形势.缓解部分单位资金(经费)困难,合理分担磺用,现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问题重新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二、有供暖设备向外单位供暖的单位,按新价重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取暖费。
三、在取暖费结算时,应按新财练寄[(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企业使用单位往来结算收款收椐向对方单位收取取暖。
四、夫妇双方单位同属特困企业的(领有劳动永门颁  发的特困证),双方各负担一半。如果提洪住房的单位不属于特困企业而另一方单位系特因企业,由提供住房的单位  全额承担。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是特罔企业的,仍执行双
  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五、夫妇双方单位均未提供住房,嚣工自购商品房的、经批准在外租用房屋(含租用私房、商品房、公房)和居住搬迁楼等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一款规定办理。如果一方  或双方单位均属特困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已参加工作与父母同住的子女的单位不分担此项费用。
    七、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  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叉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  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员工、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由其个人或企业负担取暖费的一半,如属夫妇双方同在以上企业工作的,取暖费原则上由其企业全部负担。
九、夫妇双方中一万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力的,均由对方单位全额负担。
十、退休后户口远至外地的职工?按当地的取暖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十一、适用范围: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在乌市的中央驻疆单位、兵团单位和乌鲁木齐市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十二、本规定从1 9 9 7年1 0月1日起执行。新财文字(1996)72号文件同时废止。新财文字(1996)72号文件下发以来,单位未执行此文件规定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张馨予 透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财文字[1999]27号 
签发:陈泽瑜周星驰黑社会背景
关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备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后勤部:
    1997年,我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现根据执行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从1999年10月起,执行新财文字[1997]262号(以下简称262号)文件的范围扩大到军队驻乌各单位、武警驻乌各单位及各地州市驻乌单位。
    二、夫妇中一方在乌市附近县市工作(如昌吉、米泉等地),并居住鸟市区内的或一方退休后从自治区境内、
返乌定居的,均将当地发给的取暖性质的补贴交给对方单位,差额部分由对方单位全额承担。
    三、离异单身职工取暖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承担,下岗职工(再就业前)取暖费仍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停薪留职的人员和辞职人员取暖费均由个人承担。
    四、破产企业职工取暖费报销同特困企业对待。破产的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执行本款规定。
    五、遗属为无固定收入或所在单位系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的,取暖费原则上由原配偶单位承担。遗属所在单位系连续两年亏损企业的,原配偶单位可酌情承担。
    六、夫妇中一方为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另一方为无固定收入者,双方取暖费由残疾人所属单位全额承担。
    七、执行262号文件第十款规定,退休后,夫妇双方户口均迁至外地的(原地有住房的),取暖费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一半;迁走一方的,取暖费亦由双方单位各负一半。   
八、夫妇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并在外地服役的,取暖费由对方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九、在外地工作的,不论户口是否迁至外地,均执行262号文件第七款的有关规定。
    十、  262号文件中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企业离退休人员
享受冬季取暖费、生活补贴及丧葬抚恤待遇
根据自治区《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与《关
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精神,我县企业(含农牧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将增加冬季取暖费、生活补助费,并对死亡人员发放20个月不等的丧葬抚恤金。
1、自治区16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10年1月1起,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增发冬季取暖费,对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月起增加120元冬季取暖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养老统筹基金解决。
2、自治区168号文件规定,对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0元生活补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3、自治区169号文件规定:已到达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解决。
自治区的三个文件的实施,切实解决了企业退休人员盼望已久的冬季取暖费问题,解决了企业退休(退职)较早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提高了其退休(退职)生活费,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对企业因病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待遇的提高,进一步缩小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和照顾,对促进温宿县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咨询问答(人社厅、财政厅回复)
陈少霞1、李先生:五·七工参保补费人员能否享受冬季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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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2、王先生:如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
      答:补贴范围及标准: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文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3、目前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取暖费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自治区级单位取暖费报销政策有三个文件,分别是新财文字【1997】262号、新财文字【1999】27号、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
4、企业是否可以不承担按月领取工伤抚恤金的退休职工遗孀的取暖费?
答:如果退休职工遗孀没有参加社保,企业是要承担退休职工遗孀的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