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计发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7.18
【文 号】民优函[1994]212号
【施行日期】1994.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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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
  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 1994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盖丽丽老公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mr.bio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一九八六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