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暂⾏办法
第⼀条为保障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小虎队陈志朋第⼆条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包括在职⼈员和退休⼈员,以下简称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次性待遇,所需资⾦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列⽀。
第四条丧葬补助⾦的标准,按照参保⼈员死亡时本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职⼈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数为3个⽉;
水管解冻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数为6个⽉;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数为9个⽉;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数增加1个⽉。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数最⾼为24个⽉。
(⼆)退休⼈员(含退职⼈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发放⽉数(计算⽅法与在职⼈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减少1个⽉,发放⽉数最低为9个⽉。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时间计算到⽉。
证据 刘籽辰第六条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记⼊个⼈账户部分计算)。
爷青结是什么意思第七条在职参保⼈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付遗属待遇。退休⼈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待遇领取地。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第⼋条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衔接⼿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员因下落不明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双手赞成第⼗条本办法⾃2021年9⽉1⽇起施⾏。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办法施⾏前死亡参保⼈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