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治森、廖伟、德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川06行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为民王剑陈洪斌 
【审理法官】罗为民王剑陈洪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治森;廖伟;德阳市教育局 
【当事人】廖治森廖伟德阳市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廖治森廖伟 
【当事人-公司】德阳市教育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孙志浩 林若亚
【原告】廖治森;廖伟 
【被告】德阳市教育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对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理解错误,该文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实际就是基本养老金,应当以死者生前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4721.73元作为计算基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胡友琼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基数是否正确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受案范围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胡友琼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基数是否正确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德阳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胡友琼同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批复》(德教人[2019]38号)中对计发月数没有异议,对适用的政策没有异议。仅对适用政策条文中计发标准“基本退休费”是否与“基本养老金”含义及范围一致存在异议。上诉人认为,201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概念已经替代了基本退休费的概念,胡友琼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应当以其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4721.73元作为计算标准,被上诉人核算的1635元有误。经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作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中明确基本退休费作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等的计发标准,并确定计算范围,且目前尚无具体有效文件明确规定将基本养老金替代基本退休费作为养老保险核算的相关计算标准。上诉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批复》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治森、廖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28:47 
廖治森、廖伟、德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继宏简历行政判决书
(2020)川06行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治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魏丑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教育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亭江街2号。
     负责人:屈直,该局局长。腾格尔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该局工作人员。
汪诗诗照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廖治森、廖伟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市教育局向德阳市东电外国语小学作出《关于胡友琼同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批复》(德教人[2019]38号,以下简称《批复》),载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和德阳市人事局、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德人福[2000]11号)等精神,现批复如下:1.同意发给胡友琼同志遗属一次性抚恤金32700元,丧葬费163
50元,共计49050元。2.胡友琼同志的养老金自2019年6月1日起停发。”
     胡友琼生前系德阳市东电外国语小学一级退休教师,1944年11月出生,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退休,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去世。胡友琼19某某年11月退休时基本退休费为1285元,后根据国办法[2015]3号文增加退休费350元。胡友琼去世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4721.73元,其中基本退休费1285元,国办法[2015]3号文增加的退休费350元,退休补贴1969元,93工改保留补贴100元,按对应职级增加月退休生活补贴139元,2016年调待272.15元,2017年调待210.8元,2018年调待191.8元,2019年调待203.98元。胡友琼去世后,经德阳市东电外国语小学请示,被告市教育局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胡友琼同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批复》(德教人[2019]38号),同意向胡友琼发放一次性抚恤金32700元,丧葬费16350元。胡友琼之夫廖志森、之女廖伟不服该《批复》,认为胡友琼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计算标准错误,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市教育局作出的《批复》;2.请求判令被告以胡友琼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4721.73元作为基数计算胡友琼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金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判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两种保险制度中,保险统筹机构分别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且实行收支两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本案中胡友琼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死亡后,遗属应当享有领取抚恤金等社保待遇的权利,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即由遗属通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和保险统筹机构审核审批后,通过财政资金予以支付。被诉《批复》虽系德阳市教育局以德阳市东电外国语小学为相对方作出,但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批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市教育局作出的《批复》中核定的胡友琼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基数是否正确。对此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德人福[2000]11号),死亡丧葬费按逝世当月的基本退休金额计发10个月。原告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发月数没有异议,对基本离退休费的认定提出异议,原告认为从国家2015年开始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概念就取代了基本退休费的概念,因此主张胡友琼生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4721.73元,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基数也应为4721.73元。原审法院认为,人社部发[2008]42号文系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其对计发基数的规定明确具体,不应对其概念进行扩大或缩小的文意解释,而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也明确了胡友琼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本退休费、历次调待、各项补贴等。因此,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胡友琼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为4721.73元,但其中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为1285元,增加的退休费为350元,两项合计1635元。被告核定胡友琼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发基数为1635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