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转企后,在编⼈员安置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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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国务院批复同意⼭东撤销莱芜市,其所辖区域划归济南市管辖”的消息刷爆⽹络,此次⼭东省的重⼤区划调整直接带来了济南市⾯积和⼈⼝规模的扩⼤,⽽关于济南市2020年迈⼊特⼤城市⾏列的⽬标或将提前实现。
根据起草背景说明指出济南市⽬前正在推进转企改制的市属事业单位,共计23家1134名在职⼈员,⽽此次意见涉及的⼈员为2014年10⽉后确定为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内⼈员,⽽⽂件共七条处理意见,涉及转制单位⾝份、职⼯社保、安置等相关问题:金婚是多少年
1.转制单位原⾝份转换问题。明确了职⼯⾝份如何转换、社保关系如何转接等问题。
2.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原编制内职⼯参保缴费问题。确定了养⽼、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的缴费、待遇、转
移、费⽤来源等。
服部平次出场3.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次性养⽼保险补贴问题。明确了补贴的标准,缴纳⽅式等。
4.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离退休⼈员⽣活待遇及发放问题。明确了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经离退休⼈员的待遇、
死亡补助以及其他津补贴的发放和资⾦渠道。
5.关于内部退养问题。明确了内部退养的条件,社会保险、待遇计算以及⽣活费等问题。
6.关于⼥性在职职⼯退休年龄问题。明确了⼥职⼯退休年龄及⽂件依据。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7.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员辞去公职问题。明确了辞去公职的⼿续和相关补贴等问题。
8.关于费⽤⽀出问题。明确了各项待遇的费⽤解决渠道,保障了职⼯利益。
征集意见原⽂如下: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区管委会⼈⼒资源管理部、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区管委会组织⼈事局、财政局,有关市直部门(单位):
为便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作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济办发〔2015〕22号)⽂件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转制单位原⾝份转换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的⼈事劳动关系。转制后单位应与在职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劳动合同。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原编制内职⼯转制为企业⼈员个⼈账户⼀次性养⽼保险补贴审核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计发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次性养⽼保险补贴的根据。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原编制内职⼯参保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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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单位先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参保登记,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
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办理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职⼯基础信息整理,在职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个⼈账户储存额转⼊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
⼯基本养⽼保险个⼈账户。
转制单位⾃转企改制基准⽇起,由单位和个⼈分别按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保险费。缴费⽐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作为确定职⼯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员计算基本养⽼⾦的依据。原编制内职⼯职业年⾦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员继续执⾏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按原渠道解决;原编制内职⼯(含在职和退休⼈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重新签订代管协议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转职后单位承担。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伤和⽣育保险。
三、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次性养⽼保险补贴问题
宋祖儿资料给予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次性养⽼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转企改制前本⼈按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作年限×0.5%×120个⽉。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前(2014年10⽉1⽇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资按转企改制基准⽇当⽉的岗位⼯资和薪级⼯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的⼀次性养⽼保险补贴,由转制单位在⾸次缴纳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时,⼀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
四、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离退休⼈员⽣活待遇及发放问题
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经离休的⼈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从原渠道列⽀。
转制前原编制内已退休⼈员的统筹内退休费待遇,已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基⾦⽀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列⽀,实⾏社会化发放;其他待遇项⽬,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从现有资产中按⼀定年限预留。
转制前已离退休⼈员的取暖补贴,转制后按企业退休职⼯标准从企业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列⽀。超出部分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从现有资产中按⼀定年限预留。
转制前已离退休⼈员(含内部退养⼈员)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抚恤⾦)、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列⽀。
转制前已离退休⼈员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0〕7号等⽂件确定的住房补贴和根据鲁财综〔2014〕20号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所需资⾦,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主给离退休⼈员发放的津贴补贴项⽬,可由转制后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发放,所需经费由转制后单位承担。
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原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内津贴补贴核准表》(附表2),经离退休⼈员本⼈认可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根据。
五、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截⾄转制基准⽇,⼯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作年限满20年的原编制内⼯作⼈员,由本⼈提出书⾯申请,按⼲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签订内退协议书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员的⼯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于事业单位转制基准⽇,社会保险
待遇按退休⼈员对待。转制单位应将内部退养⼈员单位应缴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性趸缴⾄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还应按照办理内部退养⼿续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次性补齐所差⽉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员不列⼊改企单位的在职⼈员,不计发⼀次性养⽼保险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资,不计算⼯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活待遇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所需费⽤由转制后单位负担。内部退养⼈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续,不再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纳⼊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退休后统筹项⽬外的待遇,仍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费⽤从现有资产中按⼀定年限预留。
转制单位根据计算出的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的⽣活费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内部退养⼈员⽣活费核准表》(附表3),连同个⼈书⾯申请和个⼈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转制单位内退⼈员内退期间⽣活费标准的根据。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可由转制后单位发放,或者由转制后单位转制时⼀次性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代为发放,所需费⽤从原渠道解决。
六、关于⼥性在职职⼯退休年龄问题
(⼀)在未实⾏⼈员聘⽤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对办理聘⽤制⼲部⼿续的⼈员,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事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聘⽤制⼥⼲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函16号)规定执⾏。即“对已达⼯⼈退休年龄的聘⽤制⼥⼲部,可根据⼯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继续聘⽤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年并仍在聘⽤岗位上⼯作的,可按录⽤制⼲部办理退休⼿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办理退休⼿续”。
(⼆)已实⾏⼈员聘⽤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满⼗年(截⾄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由⼯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不满⼗年(截⾄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的可连续计算)且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退职)。由⼯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单位批准其退休(退职)的,应当退休(退职)。
(三)根据中组部、⼈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的⼥性专业技术⼈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及其《电话通知》精神,事业单位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含正、副⾼级)的⼥性专业技术⼈员,可在年满六⼗周岁时退休。
转制事业单位⼯⼈⾝份聘任(⽤)为专业技术、管理职务(岗位)的⼥职⼯内部退养条件,应根据单位是否开展了⼈员聘⽤制度改⾰和本⼈的情况,来选择执⾏上述政策规定。
七、关于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员辞去公职问题
转制单位转制时选择辞去公职的原编制内在职⼈员,本⼈须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按照⼈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职的⼈员,由原单位发给⼀次性辞职补助⾦,⼯龄每满⼀年发给⼀个⽉的基本⼯资( 岗位⼯资、薪级⼯资之和),不满⼀周年的,不予发给;并按在职⼈员的办法计算个⼈账户⼀次性养⽼保险补贴,个⼈账户⼀次性养⽼保险补贴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改企单位辞去公职⼈员⼀次性养⽼保险补贴和辞职补助⾦审核表》(附表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转制单位将辞职⼈员个⼈档案按规定转交辞职⼈员户籍所在地⼈才服务中⼼,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养⽼保险个⼈账户储存额转⼊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辞职⼈员职业年⾦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关于费⽤⽀出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员转制后⽣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转制前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事改企单位的,辞去公职⼈员⼀次性辞职补助⾦,编制内在职职⼯⼀次性养⽼保险补贴、职业年⾦,内退⼈员内退期间统筹项⽬
内⽣活待遇所需资⾦,转制前已经退休⼈员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取暖补贴以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等所需资⾦,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除我市另有规定外,本意见适⽤于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后(2014年10⽉1⽇后)转制为企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员。
本意见⾃2019年1⽉1⽇起执⾏,有效期⾄2023年12⽉31⽇。以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
根据官⽹消息,⽬前意见征集已经结束,相关反馈如下,具体⽂件内容制发以官⽅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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