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良、李静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7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莉傅美容刘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树良;李静;长沙银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树良李静长沙银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树良李静 
小葡萄的弟弟【当事人-公司】长沙银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乐婷婷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乐婷婷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乐婷婷罗钢 
【代理律所】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树良;李静;长沙银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银海纳公司未按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开通网络、燃气,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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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倒置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赵欣瑜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张树良、李静(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黄金东路润和山水郡8-2303)于2019年12月9日在星城供电所立户。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银海纳公司未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开通网络、燃气,已经构成违约。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约定期限内燃气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银海纳公司承担燃气逾期接通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网络逾期接通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按照银海纳公司发布公告中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银海纳公司主张逾期接通燃气的违约金超出了张树良、李静的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张树良、李静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歌颂祖国的歌词
了违约金包括逾期接通燃气的违约部分,故银海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银海纳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燃气开通时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在审理银海纳公司类似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张树良、李静主张银海纳公司应当支付永电违约金的问题。经查,银海纳公司在接通永电前提供了临时用电,且张树良、李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临时供电影响其正常使用,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银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22:39 
名字 大全【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1日,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844190元购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房屋。合同约定:第八条交付时间:1、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交付条件该
商品房交付时应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1、供水达到可以使用条件;2、供电达到可以使用条件”;3、燃气达到可接通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1)以上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第十六条房屋质量的约定2、出卖人承诺,如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建附件三。该合同的附件三具体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附件三将交房标准列表,其中电气为主线进分户箱,每户容量按设计提供容量为准,电表按一户一表进管道井,集中设置于电表箱内,室内住户自理;燃气为按燃气公司规定安装,分户计量,设备按报装费用自理;电话、电视、网络为至多媒体箱,至各信息点线路及开通费用业主自理。该附件五补充协议:5、关于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该商品房经五方责任主体
验收合格”的含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合同签订后张树良、李静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11月15日,银海纳公司向业主发布公告,载明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山水郡项目2、8、11、31栋房屋,于2019年9月底进行了交付,交付时网络未能按期开通,现光纤到户及通讯基础设施于2019年10月28日已开通完成,对于逾期部分该公司按照《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    2019年9月27日就案涉小区8栋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家单位盖章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9年10月28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长沙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对案涉润和星城.润和山水郡的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出具备案表。在庭审中陈述2019年10月17日前燃气未开通,自认案涉小区于2019年12月9日接通永电,达到市政供电的要求。另法院在审理银海纳公司类似案件中已查明,案涉小区楼栋的燃气于2019年10月18日开通。    2020年6月22日,张树良作为业主与银海纳公司签订商品房交接单,双方确认自2019年10月1日起,案涉房屋由开发商交付给业主。  罗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树良、李静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银海纳公司应向张树良、李静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逾期交房的问题。合同约定:第八条交付时间:1、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该商品房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的含义,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案中,2019年9月27日就案涉小区8栋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家单位盖章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且张树良、李静在商品房交接单中均认可案涉房屋自2019年10月1日起交付给张树良、李静,银海纳公司未逾期交房,张树良、李静要求按案涉合同第十一条逾期交房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物业服务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供电是否达到接通条件”的问题。住房是一种基本生活资料,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业主长期居住生活之地,
并非临时场所,故此处的“供电达到接通条件”并非临时供电,应该是接通永电即每户完成户表安装供电,银海纳公司负有办理接通永电的义务,张树良、李静认为按照合同交付的时间案涉房屋的供电未达到市政供电的要求,银海纳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接通永电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树良、李静自认案涉小区于2019年12月9日接通永电达到市政供电的要求,法院对该时间节点予以认定。银海纳公司未能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接通永电,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银海纳公司在未接通永电前亦提供了临时用电,张树良、李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临时供电的电能质量和增加原告的电费负担,且案涉小区于2019年12月9日已接通了用电,故张树良、李静据此要求银海纳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