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处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8
【文 号】
【施行日期】20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陈键锋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
  (2010年8月)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切实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行为,避免工作人员因个人行为与其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避免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公信力产生质疑或可能产生质疑,更好地维护银监会在监管活动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规定,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处理和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成辞职;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上处理或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降级、撤职、开除:
  (一)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
  (二)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
  (三)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话充值卡及其他各类储值卡、贵重礼品或在现场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单位纪念品或礼品;
  (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五)购买或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认股权证;
  (六)在建设工程、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接受高标准宴请、收受物品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工作人员有上述(一)、(四)项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风险的、且行为人负有
直接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暂停职务,并由行为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工作人员有上述(三)、(六)项所列行为,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退还接受的礼品、礼金或支付与接受宴请及消费、度假等金额相当的现金。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现场检查纪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或行政处分:
  (一)无现场检查通知书或合法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少于二人;
  (二)由被检查单位无偿安排食宿或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无偿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无正当理由要求被检查单位超出现场检查期限保留现场检查所用办公场所;
  (四)向与现场检查无关人员(含本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陈凯歌旧照  (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
碳纤维加固  工作人员有上述(二)项所列行为,所需支付的款项由派出检查组的单位或行为人全额支付。
  工作人员有上述(五)项所列行为,谋取个人不当经济所得的,由所在单位责成行为人予以退还。
  违反现场检查其他纪律规定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和处分,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关于高尚的名言 以上行为人是党员的,依照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或处分:
  (一)主动承认本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行为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主动终止违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中国银行 充值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或处分:
  (一)屡次发生同一类或多类违反“约法三章”、《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和其他廉洁从业规定的;
  (二)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袒护或包庇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二条 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或处分;减轻、加重处理或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或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或处分;免予处理或处分指不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人有本办法中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理或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或处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受理申诉的程序办理。有关组织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散的多音字组词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