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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属于遗弃行为的是( D )
A.丈夫经常打骂妻子           B.父母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父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 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2.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方法,叔叔与侄子是( A 
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C.五代以内直系血亲 D.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5.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6.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B )
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张兰个人资料C.一方患有严重疾病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7.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为: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 C )
A.40%       B.45%       C.50%       D.55%
8.在甲乙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自己的名义为赡养其父母向丙借款2万元,离婚时该债务应认定为( C )
A.甲的个人债务   B.乙的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甲父母的债务
9.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 的( C适合家养的小型犬 )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   C.社会经济基础   D.社会文化基础
10.“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体现的是( B )
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
1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 A )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6个月内提出
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          D.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根据我国《收养法》,导致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A )
A.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B.被收养人乙为5周岁的孤儿
C.收养人丙夫妻年龄均为35周岁
D.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周岁儿子送给他人收养
14.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A.劳动所得共同制  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
15.下列关于内地居民同华侨在内地登记结婚,表述错误的是( D )
A.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B.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
C.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
D.应适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有( ABCD )
A.重婚       B.实施家庭暴力   C.遗弃家庭成员   D.虐待
17.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CD )
A.离婚       B.分居       C.自然死亡     D.宣告死亡
18.关于亲等,表述正确的有( ABD )
A.亲等是亲属的等级           B.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C.亲等不适用于旁系亲          D.中国古代的服制等级与亲等有相似之处
19.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 ABC )
A.登记制   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世俗仪式与宗教仪式双轨制
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 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下列财产除外( CD )
A.投资收益     B.经营收益     C.孳息       D.自然增值
2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CD )
A.甲在结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与乙结婚后共同居住并-起还贷,5年后甲乙离婚,则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其居住,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甲的父母对甲的赠与
C.甲为了完成博士学业,瞒着丈夫乙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乙得知后非常气愤,到法院以甲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甲乙于2010年结婚,2015年8月离婚。2016 年9月乙发现甲在离婚时隐瞒了曾在2014年3月购买并中奖100万元的事实,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甲中奖所得的100万元
22.亲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ABCD )
A.父母死亡     B.子女死亡     C.子女成年     D.收养关系终止
23.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乙与丙再婚,甲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甲的生母乙去世而消除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甲的生母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4.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表述正确的有( ABC )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非婚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D.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5.关于扶养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ABC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无时效性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7.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8.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9.无效收养行为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30.广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答:①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2分)
②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2分)
③兄弟与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
律规范。(2分)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答:①工资、奖金;(1分)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1分)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1分)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2分)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分)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答: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婚姻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丝瓜的功效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2000年8周岁的丙被甲乙夫妇收养。5年后,甲乙生一子丁。2016年丙得知甲乙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甲逐渐疏远。2018年甲乙夫妇相继瘫瘓,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丁。丙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丙经商多年,收入较多。现丁要求丙抚养,丙的生父母也要求丙赡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丙对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丙对生父母无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而丙不再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
(2)丙对丁是否有抚养义务?
答:丙对丁有抚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后半段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而养女子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妹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有扶养的义务。所以,丙对丁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