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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英雄联盟打不开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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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 
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
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应用生物科学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篇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
  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
  婚姻。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刘凯威简历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
  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二)22】
  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记人。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
  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
  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
  (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
华为手机怎么连接电脑  【婚姻法解释(二)22】
  (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婚姻法解释(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