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能(作者单位: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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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晴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而我国对于一些细节的地方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造成在真正遇到此类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应用,不能实质解决问题。法官解决此类问题时没有公信力。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是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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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不明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只要双方承认,也应承认其效力。由此可见,约定财产的形式并不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信任,多采用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难以取证的情况
(四)申报登记程序缺失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在目前我国国民无法十分清晰表达自身的真实意图的情况将滋生很多问题;二是外部问题,《婚姻法》第19.3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实践中将导致举证困难。
(六)未规定变更权和撤销权
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我国立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履行法定的程
序后随意变更或撤销。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当原来的约定内容不再适合双方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来的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原来的约定,此时仅需履行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可,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1.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是一种与夫妻身份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夫妻双方才能实施,不得代理。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
2.明确规定约定时间与约定生效的时间,允许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都能做出财产约定,在时间上不必加以限制,但财产约定的生效只能在当事人结婚以后。
3.我国应具体规定,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约定,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及公示,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协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此,约定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在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操作方式:结婚登记时进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夫妻各保管一份,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结婚后进行约定
的,以书面形式由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合法成立后如果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缔约人应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原来的约定注销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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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财产约定公示、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霍建华微博1.财产约定公示及公证制度。公示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公示方对财产的约定为公众所知,从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
在我国,笔者建议应采取登记方式为宜,因为公证机关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分属不同的系统,其没有任何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原始记录和资料,若由其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机关,势必将重新建立档案,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将夫妻约定的公示交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步骤,简化登记程序,也方便利害关系人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2.财产约定变更及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当事人因夫妻生活状况的改变,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但必需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第二、不得因为变更或撤销协议而对既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影响;第三、变更或撤销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第四、变更或撤销原财产约定必须履行与订约相同的程序———订立书面协议。
三、结语
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项目来源:安徽省教育厅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名称:基于“党建引领、专业驱动”的“四级两课、五育并举”高校“三全育人”机制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
2020jyxm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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