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自2018年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起,就受到了法学界和民众的普遍关注。尤其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结合了近十年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及司法实践的反馈,对婚姻制度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和更新,更全面具体地维护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笔者试图通过对《民法典》第1088条的解读与分析,探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新变化及其意义,同时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一、《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基本要义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该条规定,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的体现,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
在分别财产制下,双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与之对应的是,抚养子女、从事家务等工作,均应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当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司法局限性
1、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婚姻法》第四十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由此可见,根据该条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只有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然而在现实中,中国大部分的家庭并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习惯,而是直接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导致了《婚姻法》第四十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运用得很少。
2、弱势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子非鱼焉知鱼之乐的意思《婚姻法》第四十条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工作机会的,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婚姻也往往属于弱势方。在大部分家庭都微博评论不了
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在离婚时,提供家务劳动一方又无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对这部分家务劳动提出补偿,这将难以保障提供家务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包括了众多家庭主妇作
为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三、西方国家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与法律保护
1、德国以净益共同制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承认和保护研究生自我鉴定
1957年7月1日,联邦德国根据《波恩基本法(宪法)》(1949)和《男女平等法》(1957)共同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修订颁布了《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确定了新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净益共同制。净益共同制,也被称为“剩余财产共同制”,它将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相结合,把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增加额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加以均衡。这一制度一方面,它保证了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独立性,各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处分及收益;另一方面,它综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净益财产,并将净益财产进行均分。例如,男方结婚时的净资产为10万欧元,离婚时的净资产为40万欧元,男方净益财产为30万欧元;女方结婚时的净资产为5万欧元,离婚时的净资产为20万欧元,女方净益财产为15万欧元。那么在他们离婚时,男方应将(30-15)
➗2=7.5万欧元支付给女方。健康证怎么办
同时《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义务,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婚姻家庭提供适当的
生活支持。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该方系以劳务方式作为其履行为家庭提供生活支持之义务。
2、美国以抚养费请求权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承认和保护
1971年颁布的《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第30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要考虑每一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做的贡献,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继而该法又以第308条的抚养费请求权制度,对婚姻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价值进行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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