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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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 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
  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令人满意。因此,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
手机锁屏密码破解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对此,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 经济 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 教育 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对家事劳动予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出:“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脚”’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5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德国民法典》
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这里的以“劳动”“抚养家庭”包含了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保释金会退还吗
  我国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接轨,是我国社会 发展 、 法律 进步的表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是个发展
英文星期一到星期天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但现实的绝大多数家庭并未对财产作任何约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主要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笔者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这一中等城市的200个家庭的随机调查中得出的数据发现,约定完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1%,即使是采用约定财产制,多数家庭也只是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调查起诉到法院的150件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只有1件,且因为没有适用分别财产制而没有得到支持。这说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国国情。离婚 经济 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的救济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
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难以达到其预设的目的,也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
结转本年利润  设立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这种离婚救济制度的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因为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如不做出一定补偿,为家庭生活、对方事业 发展 付出较多义务、贡献较大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体现 法律 公平公正,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应对为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问题在于,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实行共同财产制或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或对对方事业、学业提高做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保护这一方应得的利益?从婚姻立法对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看,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明确,这一立法规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从事家务,不作任何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形下设计的,而实际上,现在的家庭,夫妻一方完
全不从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双薪家庭是绝对的主流, 农村 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农、务工也占多数。这种情况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结果是,仍未改变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观念,妇女既要主内,又要主外。由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因而离婚时对妻从事的家务劳动并不认同其价值,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其付出予以补偿。这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