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共有习题集
d7000配什么镜头1. 多选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B、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因此,农村集体财产由其成员共有
C、国家财产由全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由全民共有
D、无子女家庭由夫妻二人组成,因此,家庭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共有的理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由出资人共有。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而非由其成员共有。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全民共有。无子女家庭的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财产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D、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参考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属夫妻共有财产。财产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婚后共有财产。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因长期使用、经营、管理而改变其财产的归属。故本题答案为AB项。
3. 多选题:甲、乙、丙3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拖拉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二人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拖拉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D、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应当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如果共有人对处分共有物不能达成一致意志,可以按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也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4. 单选题: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一日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财产致人损害属于不可分之债,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单选题:甲、乙相识恋爱1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万元,双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
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提高弹跳最好的方法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
C、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夫妻财产问题。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 2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应选A项。
郑州有哪些好玩的地方旅游景点6. 单选题:甲的哥哥1997年年底去世,留下遗嘱给甲一处房子作新房。甲与乙于1998年1
月登记结婚, 3月接到房子并办理登记,搬进居住。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共花费6万元。现二人离婚,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了争议。依法,该房屋所有权应:( )伤离别 张学友
A、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办理登记时,二人已登记结婚
B、属于甲单独所有,因为甲已于其哥哥去世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甲的哥哥的遗嘱中已说明将房屋给甲和其妻子共有
D、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翻盖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取得该房屋是在婚前,因此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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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选题: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她5000 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伊斯兰先知
D、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
8. 单选题:甲、乙、丙3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
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A、乙与丙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B、乙
C、丁
D、甲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 行使,对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本题,中,甲在3个月前就通知乙、丙,乙明确放弃,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已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甲已将份额卖给了丁,且接受了丁交付的款项,表明份额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丁,交
付已经完成。其父是在知道甲转让份额后,欲取得该份额,因该份额已经转让给丁,故甲父不能取得该份额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9. 不定项:甲、乙是兄弟二人,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但因该牛易受惊,甲便自己决定将牛出卖给丙,但未声明该牛易受惊,丙在使用该牛时,丁正巧路过,牛突然受惊,将丁撞伤。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若丁因逗弄牛而受惊,则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A、丙
B、丁
C、丙和丁
D、甲、乙、丙和丁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127条。
10. 不定项: 甲、乙是兄弟二人,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但因该牛易受惊,甲便自己决定将牛出卖给丙,但未声明该牛易受惊,丙在使用该牛时,丁正巧路过,牛突然受惊,将丁撞伤。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丁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甲
B、乙
D、丙
C、丁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127条,《合同法》第113条。
11. 不定项:甲、乙是兄弟二人,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但因该牛易受惊,甲便自己决定将牛出卖给丙,但未声明该牛易受惊,丙在使用该牛时,丁正巧路过,牛突然受惊,将丁撞伤。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如果丙知道了该牛易受惊,他有权怎么办?
A、请求撤销该合同
B、请求返还买牛款
C、主张该合同自始无效
D、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详见《合同法》第54 56 58条。
12. 不定项:甲、乙是兄弟二人,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但因该牛易受惊,甲便自己决定将牛出卖给丙,但未声明该牛易受惊,丙在使用该牛时,丁正巧路过,牛突然受惊,将丁撞伤。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对于甲擅自出卖牛的行为,乙可以如何处理?
A、主张无效
B、要求丙返还该牛
C、不能要求丙返还
D、要求甲赔偿
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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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定项:甲、乙是兄弟二人,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但因该牛易受惊,甲便自己决定将牛出卖给丙,但未声明该牛易受惊,丙在使用该牛时,丁正巧路过,牛突然受惊,将丁撞伤。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根据民法学理论,甲和乙对牛的关系属于下列哪项?
A、共同所有
B、按份共有
C、共同共有
D、共同占有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78条"【财产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特别说明】有些考生认为题干中已经有二人约定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牛"共同所有",那A共同所有应该也选。其实不然,题干的问题中,是"根据民法学理论",民法学理论中应该没有共同所有这个关系吧?
14. 多选题:共同共有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A、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
B、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享有权利
C、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D、各个共有人之间,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