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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演员李烈 论文摘要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同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它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当对此加以重视,使制度更完善,社会更和平。
关键词:婚姻 夫妻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
归属、占有、管理、运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解除或部分解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接受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下面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确立的现实意义以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现实意义。
我和我的祖国歌词歌词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符合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敬重公民的权利自由,更全面地爱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起到了主动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为:
第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困难,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从财产来源来看,除了劳动收入、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财
产收益,私营企业主还可获得确定的资本利润;从财产构成来看,过去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仅限于日常必要的生活资料,而现在不少家庭拥有小车、洋房等高档消费品,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还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和资金。随着人们生活品尝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留意培育和发展个人的爱好爱好,被收集的古玩字画、邮票等保藏品也成了很多家庭的夫妻财产的一项新内容。同时很多智力成果也作为无形财产,为很多公民所拥有。由于夫妻财产客体的上述具大变更,必定引起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发生变更。假如仅靠法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明显无法满足夫妻生活的现实须要。
其次、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就可以让夫妻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以外,保持确定的经济独立性。夫妻双方在共同担当对家庭的义务以外,可对其余财产约定分别由自己管理和处分,并依据个人的愿望支配属于自已的这部分财产,这样既可以使夫妻充分行使自已的财产权利,也可以避开一些不必要的家庭冲突。当夫妻间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时,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来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当纠纷不能在双方自行和平解决,必需对簿公堂时,因为有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法官便可以依据协议对案件进行分析解决,从而削减了不必要的麻烦而降低取证的难度,并且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适应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状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
第三、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涉外婚姻也在逐年增多。相对而言,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特殊重视约定财产制,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因此,我国婚姻法承认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敬重彼此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妥当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而且也有利于削减与有关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冲突。
因此,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协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必定要求,它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在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机敏性相结合的特点。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我想念你的笑 二.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有关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其存在是与其他部门法紧密联系,并且应当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有特地探讨,提出很多建设性看法,本人归纳专家学者的观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问题。
我国立法接受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包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我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全部,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全部,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
一个国家接受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须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须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假如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反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行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所以,我主见不应当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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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明显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定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
在我国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调整同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维护财产的动态平安。合同的本义是“共相交易”,合同法主要爱护合同债权,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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