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二十不惑结局  一提到夫妻财产分割,通常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但有些情况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当事人一方不想离婚,只是基于一些特殊原因,想在婚内分割夫妻财产,这样的情况可以分割吗?
  比如,赵京和钱莉莉婚后有夫妻共同房产两套,产权均在赵京的名下,钱莉莉全职在家,夫妻俩育有两个孩子。由于钱莉莉的娘家人经常向赵京借钱不还,时间一长,赵京开始以各种借口推托。钱莉莉认为自己丢了面子,并且在娘家人的挑唆下,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赵京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学生中国梦演讲稿
糖醋鲤鱼是什么菜系  又比如,孙威和李晶婚后也有夫妻共同房产两套,产权也是在丈夫孙威的名下。由于孙威做生意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原本想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但因为孙威在外面有情人,李晶怕弄假成真,就以孙威有婚外情,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的风险为由,将孙威起诉至法院,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手机查杀病毒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中,女方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除非有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不离婚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情形下,不离婚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离婚案件或者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才可以依法处理夫妻身份关系下财产部分的确认与分割。
  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人身属性,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但在现实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而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等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况。
  鉴于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局限性,还可采取一些其他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
天佑上天天向上利益。
  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首先是尊重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为了家庭的稳定,可以尝试和对方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在“财产约定”中列明家里的财產归属,以解决双方的后顾之忧。
  起诉要求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讼是一个新类型的诉讼,在不离婚的状态下,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类型的诉讼主要作用在于防止配偶转移、隐匿、损毁共同财产,对于防止单方处置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