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财阀家的小儿子原著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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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于谦的微博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
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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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举例:男方有婚前财产30 万。结婚之后,用这30 万买了股票,结果赚了10 万块。那么,虽然这30 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赚的10 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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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
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举几个例子:例一:赵兰在春节期间独自一人逛商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台电视机。丈夫魏刚不同意该买卖,向商场主张无效,这样做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例二:赵兰决定去欧洲旅游两个月,预计花费10 万元,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赵兰应当与魏刚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决定。例三:离婚前,赵兰用伪造的单身证明将与魏刚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得知情况的魏刚将赵兰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魏刚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魏刚只能向赵兰请求赔偿。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
正如买保险不是为了想发生事故,婚内财产约定也不是为了日后离婚方便,而是为了婚姻更美满幸福。婚内财产约定的人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举一个例子:贾某和刘某原系夫妻。2007 年底,两人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10 万元。离婚
后,我愿意给对方10 万元,两年内还清。双方离婚后,刘某没有按字条内容给贾某补偿款,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贾某该款项。
“忠诚协议”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举一个例子:2004 年5 月,40 岁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 岁的李某相识。同年10 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 平米的新房,并结婚。因高某离过两次婚,初婚的李某就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 年3 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李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2007 年3 月,李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庭审中,高某见感情已经不可
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李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