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郑莹
【摘 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
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存在这些争议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对的转载行为分析不充分,导致对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在公众平台进行适用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使得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对公众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时,首先要对传播主体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然后重新考量免责事由在公众平台中的适用,并建立公众平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红旗
【年(卷),期】2015(000)006
【总页数】4页(P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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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众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合理使用;默示许可
【作 者】郑莹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41
有关数据显示,APP已成为华人中拥有量最多的移动应用,传统媒体纷纷借助平台开通公众账号向受众提供服务,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新媒体平台。腾讯公司将分为服务号和两种类型。由于服务号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一对一服务为主,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故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为里的。作为一种新媒体,信息传播相较其他传播途径更为便捷广泛,但是这一特点也弱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越来越多的版主为了吸引粉丝订阅该,将他人的作品进行转载,甚至存在许多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推送给用户免费阅读,有的没有为作者署名,也未标明作品出处,有的甚至在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除了版主的这些侵权行为,许多粉丝也经常将推送
的作品分享到朋友圈中或转发给其他好友。在现今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环境中,这种未经许可的转载转发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在原创作者纷纷呼吁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合理使用”却成为了转载者们以及转发者们的抗辩。
那么在公众平台上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时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应对方案。
移动互联网是传统互联网的延伸,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对于传统互联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因此可以将纳入到现有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框架下进行类比研究。具体而言,公众平台中的版主和腾讯公司属于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粉丝属于网络用户。但是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理论在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适用时还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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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载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对的内容进行定性分析是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首要前提,作品是著作权法保
护的客体,是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如果推送的内容为“作品”,那就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类似于手机客户端的期刊杂志,版主所发布的内容,无论是原创还是转载,一般都是围绕该主题的文章、图片、音频或者视频,这些形式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果是原创,则需要满足独创性和被感知性,若是合法转载,则根据合理使用制度也能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创内容”是每一个媒体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传播渠道的方便快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的传播流通,另一方面也因为“原创内容”的稀缺,使得“剪刀差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创内容”进行转载摘录成为了许多自媒体平台的首要选择,公众平台也不例外。
这种转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转载不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转载和一般的转载性质是不同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处于开放的状态,只要著作权人没有明示不准转载,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善意的,且并未对转载的内容进行恶意更改,就不存在侵权。
(二)开发商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是一种全面的保护,而如今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极易得到廉价复制和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很难再享受到对于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因此仅仅通过传统侵权理论的保护机制失灵,在数字语境下,要求作品传播中的其他参与者承担责任成为了唯一的选择。但在网络著作权理论以及实践中,腾讯公司只是提供了存储服务,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通知删除”规则,而这种规则相当于为其责任承担打开了缺口。
作为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公众平台,腾讯公司在享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开发各种技术措施来最大程度地防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产生,不能仅仅靠“通知删除”规则来避免自己责任的承担。2015年新年伊始,对于公众平台所产生的大量著作权侵权现象,社会各界给予重视,并给出了建议。新华社曾连发三篇报道批判腾讯公司的不作为,面对此种严峻环境,腾讯公司团队发布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弥补,包括作者的“原创声明”和“举报平台”,但是因为进行这些措施的成本较高,而抄袭的成本很低,因此很难收到实效。个人工资证明
(三)法定免责事由能否在公众平台进行适用
如上所述,行为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以“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来作为抗辩事由,著作权存在的目的并非给予著作权人垄断的权利,而是激励越来越多的人进行作品的创作,因此,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取向。为了体现这一价值取向,各国的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均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但是公众平台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生事物,作品在这一平台上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更快更广,著作权人控制自己作品的传播能力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能否完全适用传统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理论来作为免责事由,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公众平台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现今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主体的传播行为的定性分析不充分,并未明确哪些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后,在对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时,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存在争议。
(一)主体的传播行为的定性分析
朱亚文潘禹彤
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是版主,第二是粉丝,第三是提供公众平台服务的腾讯公司。这三类主体在中所进行的作品传播行为是不同的,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作品传播行为,如果构成该行为,则将受到相应权利的控制,也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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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主向粉丝发消息的行为
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理论通说,版主可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第二,网络传播行为应是“交互式传播”[1]。的传播首先是通过手机互联网络对作品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属于网络的一部分,符合第一个要件;其次只要粉丝关注了该,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上发布的信息,满足了“交互式传播”的要求。因此,向粉丝发消息的行为应该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版主所发布内容的来源不同,对其行为的定性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