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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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央空调一晚上多少钱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判令两被告提供中央空调水处理设备,并安装、调试;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自**********至实际竣工之日止,以46800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杨立新个人资料事实与**:**********,被告***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中央空调水处理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东升中央空调系统项目;工程范围系统所需设备的安装,系统的调试运转;设备及工程造价46800元;隐蔽工程施工工期20天;乙方(被告)责任:安装竣工后认真填写《安装竣工报告书》并向甲方进行讲解工作,乙方负责设备及附件的购置、运输、加工、制作、安装及交付甲方使用;并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己累计付款额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按约付款,在这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前来安装,可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故依法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通信工程专业就业方向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辩称,第一点,双方之间签订了中央空调、地暖合同,以及水处理、新风合同,即两份合同,其中中央空调、地暖合同原告从*****至今未付41640元,水处理、新风合同于*******签订,我已经完成了新风的安装调试,同时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过几次,进行后面的水处理安装,我给的答复是中央空调、地暖的合同应付款项给我,我立刻进行安装、调试,但原告一直拒不付款,导致我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办法和能力去提供设备,所以至今没有安装。另外原告在我们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私下第三方,给他进行空调、水处理的安装并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第三方多次催促原告付款,结果原告多次答应,多次未付,结果也因付款没有办法按照原告与第三方的约定履行,导致第三方直接把他家的中央空调拆走,因此,我有**相信现在原告没有办法或者是并不想付我中央空调、地暖的剩余款项。若要我履行,我有**提出等他把剩余款项付给我,我再履行合同。第二点,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我觉得是十分不合理的。我之所以未进行剩余的调试安装,是因为原告拖欠我的款项,多次催促未付,导致我资金断裂,才没有进行安装,理应我起诉他,让他赔偿我违约金。小学生作文 我的老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乙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委托乙方承担安装家用中央水系统,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46800元,工程范围为水系统,包括系统所需设备的安装;系统的调试运转。工期:1.进场时间按甲方工程进度,甲方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进场时间……3.安装工期以进场时间为准,进场时间以设备进场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规定货款到账后,甲方通知进场为准,隐蔽工程施工周期20天。4.装潢工程结束后,乙方进行系统试运转调试。5.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具体**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变更设计或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支付误工费合同总金额的1%给乙方;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累计付款额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本合同签订后,若甲乙双方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20%赔付对方。合同还对其他相关**进行了约定。合同甲方由原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由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签名。
合同后附空气能热水、中央水处理系统报价单,一、**热水:1.格力SXT400L顶配空气能水箱一台(循环型主机,搪瓷水箱,高效套管换热器,出水温度35-58℃),单价13800元,
规格400L;2.热水循环泵一台(**,水泵尺寸420*240*460mm,流量范围12m3/h,最大扬程25m),单价1800元;3.人工辅材,价格800元。二、中央软水处理系统:1.前置过滤器一个,规格BF-10,单价1600元;2.中央净水器一台,规格PCFE54,单价6950元;3.中央软水器一台,规格PWCE54F,单价6680元;4.厨下净水**,规格EF-104ML,单价1750元;人工辅材一项,价格800元。
合同后并附***新风系统工程报价表,包括项目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
**********,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向*************转账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设备、安装款项46800元。被告***对收到案涉款项不持异议。
关于合同的签订,原告陈述,合同签订时,原告是与被告***进行洽谈的,原告不清楚***与被告****的关系,合同是被告***带过来的。被告***陈述,其是****的**员,帮****做销售。案涉合同设备的提供包括安装调试均是由其完成。设备的钱是其付的,钱也是其挣的,公司只提供一个抬头走账,可以开票。原告打给****的钱,由****转给其,由其购买设备,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合同是以****的名义进行签订,具体履行合同是其个人。就被告***陈述的其是****销售**员这一事实,被告***未提供**。
原告在庭审中称,新风系统已安装完毕。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提供中央水处理设备,并安装、调试。对原告的主张,被告***表示同意。被告***陈述,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原告与其还签订了一份空调、地暖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也是由其履行的,因开票的需要,也是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该份合同履行了部分,空调、地暖还没有安装结束,原告还欠其设备和安装款。正是由于前一份合同原告拖欠款项的原因,本合同至今没有提供设备,进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