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8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翔冒庭媛陈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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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唐忠政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唐忠政
【当事人-个人】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唐忠政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刘惠宏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沈健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刘惠宏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沈健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养杭刘惠宏沈健龙景明 清朝历史简介
【代理律所】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按揭买房流程
【原告】7座车年检新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告】欧九英;陈树英;唐忠政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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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地财保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地财保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因未按规定年检,属于涉案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大地财保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投保人唐忠政通过手机和电子签章的形式购买了涉案商业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大地财保公司应就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从大地财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首先,该免除责任的条款并未以加黑加粗的形式予以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其次,大地财保公司虽以网页载体形式进行提示,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内容,但该声明中“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处为系统自动填入,投保人唐忠政虽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在投保人处签名,但因缺乏音频、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唐忠政已知悉并理
解涉案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大地财保公司对于其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大地财保公司关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3:00:4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欧九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8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主要负责人:王治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宏,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九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法定代理人:欧九英(系杨某1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
法定代理人:欧九英(系杨某2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3。
法定代理人:欧九英(系杨某3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英。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忠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唐忠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大地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大地财保公司无需承担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
唐忠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3月31日20时25分,唐忠政驾驶7座的、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粤T×××××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根据规定享受免检政策的车辆范围为“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括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并不在免检政策的车辆范围内。根据保险条款第24条第三款第一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大地财保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共同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已经充分告知及提醒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同时生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共同辩称,一、保险条款第24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唐忠政不生效。(一)大地财保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部分的内容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己查明,投保人唐忠政与大地财保公司是通过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只是按大地财保公司的要求缴费、提供相关单证,双方即完成合同的订立,大地财保公司并未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部分的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唐忠政不生效。(二)涉案车辆检验有效期限至2019年1月,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间是2020年1月24日,即投保时车辆行驶证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大地财保公
司在车辆承保时对车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在车辆未年检的情况下同意承保,投保人并未故意隐瞒车辆未年检的情况,而是如实按大地财保公司的要求填写了投保单,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大地财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年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该免责条款不适用本案保险合同。不论该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大地财保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知晓投保人投保时车辆行驶证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情形下,也未告知投保人应进行年检仍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应视为大地财保公司事先接受投保车辆未进行年检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增大事故概率的事实,大地财保公司上述行为己确认该免责条款不适用该保险合同。三、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的规定,7座车也不需要年检,年检只是行政管理行为,车辆未年检与发生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唐忠政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唐忠政、大地财保公司向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赔偿12836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唐忠政、大地财保公司承担。一审庭审时,欧九英、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树英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增加为1479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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