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人员是军队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但是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从而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下面就不妨和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军队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军队聘用人员管理方法
用人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单位,主要是指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不含担负作战任务、试验任务的军级单位机关)和非作战部队。非作战部队是指: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军事训练基地;联勤分部、后方仓库、医院、疗养院,物资采购单位、军事代表局;院校,科研(设计)机构;财务结算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审计事务所;军事法院、检-察-院,军事监狱、看守所;档案(图书、博物)馆;联络、宣传机构;新闻、出版、文艺、文化体育单位以及干休所等。
工作岗位
元宵节文案简短原来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公务员、打字员、电话员、放映员、广播员、驾驶员、修理工、护理员、炊事员这些公勤岗位。
生活待遇。
有关文件规定,生活待遇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补助、福利,社会保险和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3项,有条件的提供必要的住宿。谈到工资,有关人士强调,基本原则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市场的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按时足额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招聘农业户口的公勤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农民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自然条件,文化程度要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工
对外汉语资格证书作的,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相应职业经历。二是军队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考察招聘对象是否具备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基础,是否具备过艰苦生活的心理准备,是否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等。根据这两方面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业务考核和体格检查,确定聘用人员后,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北京新增1处中风险区
招聘方式。
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应聘人员可以通过驻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军队人员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不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选择。
聘用期限。
聘用公勤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每期为1至2年,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退伍义务兵和士官的应聘。有关部门说,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可以应聘,但不是安置。城镇籍退伍义务兵、士官应聘的前提是,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证》,但聘用后,不享受国家安置政策的待遇。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招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 ∶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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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 ∶4 ∶4 ;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 ∶4 ∶3 ;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 ∶5 ,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中国石化加油卡充值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部队工资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招聘续聘解聘
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