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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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后勤学院,天津东丽300309)
摘要: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到每个军队人员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在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深度与广度,已成为军队保险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军形成了广覆盖、多层次、兜底线的军队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保障了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了部队的感召力和战斗力。本文在系统分析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深刻剖析现行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健全军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完善军队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优化军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三点举措。
刘强东案件女方的图片关键词:社会保险;军民融合
军民融合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军队保险是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军人服役期间和退伍后的切身利益,事关军队现代化建设成败。通过近些年的军地高效协作,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军队保险制度,构建了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当前军队人员社会保险的军民融合发展仍处于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尚未形成稳定、规范、高效的军民融合式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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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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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人员对保险的需求加大
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维护好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激发强军兴军的内生动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现阶段,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得还不平衡,即表现出结构性矛盾。这一矛盾在军人保险领域方面主要表现在:军人对保险的需求已经转型升级,进入追求品质、安全的发展期,而国家对军人保险产品的供给结构、服务水平却相对滞后。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随着2014年“城居保”与“新农保”的成功并轨和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逐步展开,已构建全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调整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科学确定军人保险险种待遇水平、提高军人保险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契机。
(三)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军人保险是军民融合的要素之一,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必须拓展到保险服务领域,完善具有中国特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军人保险一头连着国家社会保障,一头连着服务军队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军民融合发展这一国家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利用社会保障资源,满足官兵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的保障作用。
(四)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数额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待遇能否有效对接,直接关系退役军人“老有所养”权益的落实。此外,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实战化训练、维稳处突、国际维和和抢险救灾任务愈来愈重,这样在履行使命的过程中,部队官兵训练强度大,发生伤亡风险概率增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评价
(一)激励功能初步发挥作用
军人保险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国家和军队先后建立了一系列体现军队特的军人保险制度。201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军人保险法》,为依法推进我国军人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军人养老、医疗和伤亡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得到保障。一系列“暖人心、稳军心”制度措施的出台,使军人和军人家属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例如,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等作为计发养老保险补助的基数,使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官兵的养老待遇比其他地区官兵优厚,有利于调动官兵戍边卫国的积极性。
(二)保险险种体系基本成熟
通过这几年的军地高效协作,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军人保险政策制度,构建了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险种日益丰富,保险项目从一项拓展到12项。在化解军人职业风险方面,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在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衔接方面,出台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和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对减轻军队人员后顾之忧、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军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保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军队人员保险保障范围从现役军人增加到文职人员、家属及职工。根据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要求,
军队建立并调整完善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为解决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军队实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不仅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还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军地保险制度基本接轨
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失业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进行融合,使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家属在军人服役期间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与此建立的一系列相关对接政策,确保军人在退出现役时与社会保险进行有效对接融合。
三、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不足
(一)军地社会保险体制融合不够
1.军人保险组织模式封闭化。我国军人保险组织模式是以军队为组织主体,相关险种办理、保险筹资、基金管理都在军队内部完成,财务支付手续由各级财务(联勤)部门负责的独立运作。这种独立的运作模式导致管理封闭化,制约了军人保险的保障能力发展,阻碍了军人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深度与广度。八大行星与太阳的距离
2.军地社会保险领导体制不完善。军人社会保险管理涉及军委后勤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家机构,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国家层面负责推动军人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制度还不清晰,缺乏统筹规划和有效协调军地财力资源配置的综合性机构,也缺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专职管理部门。
(二)军地社会保险制度融合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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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养老保险制度融合不充分。目前,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城乡居民,全部实行平时缴费、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军队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军队离退休的人员,继续实行离退休费养老保障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后仍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军地养老保险制度的融合不充分带来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这种自我保障的方式与保险的风险分散、损失分担原理不符。其次,现役军人退休后拿国家财政保障的退休金,文职人员退休后拿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金,致使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后养老待遇有落差。最后,离退休人员养老给付的高福利性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的现实背景下,会给军队和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制度融合不畅。首先,保障范围不全面。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中,随军不随队的军人配偶并不能享受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这使得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的享受范围被大大限制。其次,军地同时存在保险账户。随军配偶未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分布于地方
和军队两个大单位,呈现出地方社保机构与军队各单位、军队内部各单位之间交叉转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业务处理的复杂性。
3.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融合不充分。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但军队为了落实文
职人员与军人待遇大体持平这一政策,给文职人员建立了保险补助政策,把本应由文职人员负担的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一方面,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个人缴费的政策不符;另一方面,也造成制度不公平。例如,军人每月要扣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而文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却由部队补助,个人不用负担。
(三)军地社会保险管理融合不力
1.军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手续还比较复杂。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特别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还没有做到百分之百接续和落实,导致军人权益难以保障、军人风险难以化解、融合效率较低。比如有的转业军人安置时无法确定单位和安置岗位,财务部门无法确定是按企业还是按事业单位计算保险金,只能做封存账户处理,一拖就是好几年。
2.军队内部保险经办工作量大。例如,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目前实行的随工资按月提取、按月补助挂
账管理制度,待人员退役后一次性结算,按要求转移地方或支付个人。但实际工作中,基本没有遇到过地方能够接转的,都是在离队时全额支付给个人。
3.军人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以实现。由于军人保险机构设置自成体系,与地方保险基金脱钩,给基金的高效运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直接影响了经费的保障效率。目前,军人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营运,只能通过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方式进行,目前2019年国债3年期利率为4%,很难达到基金的保值增值。反观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已经扩展到股票、债券、私募股权等品种,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15%。
4.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不科学。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自设机构、直接投资、集中管理的基金运营模式违背了军队备战打仗的主责主业,与军民融合、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不一致。
四、促进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的举措
(-)健全军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建立完善军人保险管理的统一领导体制。在现行体制架构的基础上,建立由军地财经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驻军单位领导参加的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进一步理顺军地相关部门的职责界面和工作关系,建立并完善退役军人保险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军
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加强清理核实,共同提高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切实把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落到实处,实现军地保险政策无缝衔接。
3.进一步优化军人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基金运行管理方式。军队相关部门应注重提高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效率,并适时把军人保险基金纳入社保机构统一管理,时机成熟时使保险基金的管理与军队脱钩,达到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优势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完善军队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军事人力资源政策调整改革,进一步完善军队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1.完善军队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应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改革完善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和管理运营机制。根据国家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职业和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情况,改革完善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和管理运营机制,实现军人职业年金保值增值。其次,逐步做到军队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依托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逐步建立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资金来源稳定可靠、管理体制相对独立、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在人员覆盖范围和军人养老保险主管部门方面,应将所有军人的养老纳入地方社保机构,解决军队办社会的问题。在缴费水平方面,参照地方养老水平。其中,社会统筹账户由地方军队筹资,
缴纳军队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由军人个人出资,缴纳工资的8%;职业年金账户体现职业优待,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由军队缴纳军人个人工资的8%、军人缴纳个人工资的4%。其中,由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没有收入且服役期限较短,服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的筹资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在缴费年限方面,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相同,参保军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2.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首先,将因病致残伤亡保险金保障对象加以拓展。将部分军官和军士纳入其中。由于在日常工作中,上述部分人员与义务兵的工作环境相同、勤务任务一致,特别是在一些长期艰苦、超负荷的执勤训练条件下,引发各类疾病特别是慢性疾病的概率与义务兵并无差异。其次,建立战时伤亡保险,考虑增设战时遗属保险、战时遗孤保险、高级军人阵亡险等,以加大战时伤亡军人家庭的补偿力度。
3.完善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首先,应进一步扩大享受范围。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取消军官家属随军条件限制,调整军士婚恋和家属随军政策,扩大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享受范围。其次,统一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补贴本质上是一种福利制度,目的是解决军事人员特殊事项的补偿与保障问题,造就归属感,以免费形式出现,应该是按需分配的。因此应改变现行按艰苦程度设置不同标准的做法,统一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最后,取消递减政策。现行制度规定,驻守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基本生活补贴有递减标准,
分别为60个月和36个月,但该政策在执行层面很难落实,建议取消。
(三)优化军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
1•优化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日常管理模式。按照“统一政策、简便高效”的思路研究调整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发放程序办法,围绕伤亡保险金申请材料的合规性、附件的完整性、金额的准确性,形成程序简洁、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出台伤亡保险金提前给付办法,军队提前给付保险金,以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水平。
2.优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模式。针对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月交费、逐年计息,平时不用、离队带走”模式,管理成本高、部队工作量大、账户资金沉淀多的实际,对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和转移接续工作效率,形成既能有效维护官兵权益又方便部队操作的新模式。首先,恢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军人工资一定比例缴费的办法。这样有利于与地方医疗保险相接轨。其次,构建网络,共享信息资源。军地衔接中,有关信息的准确、高效、及时传递关系到军地协调的时效性和待遇的有效落实。必须采取横向联系、纵向沟通、内外结合、军地互动的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信息网络体系。最后,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益。把医疗保险资金交给专业的投资理财公司进行运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
3.优化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管理模式。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形势,针
对现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由军队负责建账和管理,部队管理压力较大、军地双重账户多、军地衔接不够顺畅的实际,改革完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军队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个人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军队按规定比例缴费,全军每年按实际数额核销经费的管理模式,实现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社会化保障。具体可将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保账户统一由地方建立与管理。按照现有程序逐级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交军队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相关审批资料交驻地社保部门,再由地方社保部门复核后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军队不再为随军未就业配偶建立保险账户,配偶随军后统一在驻地社保部门建立保险账户,军队依托军人保险基金系统,每月按照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扣缴保险金,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地方社保账户。随军配偶已在部队建立保险账户的,全部转入地方社保部门,军队根据账户情况计发补助。
4.改进军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借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系统力量,针对目前军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首先,推广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接收保险关系做法,逐步扩大军队保险经办社会化服务范围和领域,促进军队人员保险待遇有效落实。比如,湖南省社保局采取“基金全省统收、业务属地办理”的经办模式,军种、联勤保障中心等大单位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保险金给付手续,直接将保险待遇经费发放到个人手中或划转至省市社保机构,真正使保险基金回归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制度本源上来。其次,采取“捆绑”方式落实保险待遇,将办理保险关系接转作为领取退役安置经费的先决条件,在地方民政部门设立“
军人退役安置一站式服务”窗口,采取先受理、后办理的方式,一站式办理各类手续。最后,改革现行制度,借鉴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将军人和配偶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在社保机构开立,与地方同步接轨,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有效解决保险账户接续难、管理维护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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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