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队工资【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1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rpg防守地图【审理法官】秦文强吴丽宁李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史新岩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史新岩
【当事人-个人】史新岩 我迎着风撑着眼帘
如何网上订购火车票【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
【被告】史新岩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9606元值班费。
【权责关键词】如何制作水印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1:23:55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史新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民终1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马学习,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新岩。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西安管理站(以下简称“西安管理站”)与被上诉人史新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菊,被上诉人史新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西安管理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本案诉请的加班费实质是值班费,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额外劳动,但两者性质不同,值班是指单位以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身无关联的工作,或虽是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加班是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的延伸,加班费的计算应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值班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故被上诉人的值班费不应予以返还,且根据中央军委2015年初下发的《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2018年兰司农副业基地以上审计部门根据该规定下发《关于追缴违规发放福利补助的通知》:“根据郑州联勤保障中心纪委批转的你部违规发放福利补助有关问题线索,经片区专项调查组调
查核实,你部在全军明确定停止统一规定外的津贴补贴后,2015年1月至3月,仍通过支部会研究决定以满勤奖、粮油补贴、电话费、岗位津贴、值班费等名义为所属职工违规发放福利补助,共计375885元。”根据该通知要求,本案所涉的加班费,亦不应返还被上诉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史新岩辩称:值班是正常工作时间劳动之外的劳动付出,应当给我发放加班费。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9734.5元;2.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98978元;3.原告十五个月的工资67485元;4.补缴从2006年开始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养老保险及职工医疗、住房公积金等,并办理相关手续;5.支付2015年至2018年3月的加班费15580元。6.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9734.5元,支付2015年至2018年3月的加班费1558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5月原告史新岩被原兰州军区三河口副食品生产基地聘为驾驶员,与该基地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过多份聘用合同,2019年以后双方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按原合同履行。后基地几经更名,于2018年11月因军改转隶,归
西安管理站管理。由于军队改革、资产移交,已无用工岗位等原因,从2019年8月起西安管理站提出与史新岩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4月24日西安管理站向史新岩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双方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史新岩的工资发放至2020年5月。史新岩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99元。2020年9月9日原告向华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诉请事项申请劳动仲裁,9月10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史新岩根据兰司农副业基地的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到单位大门口值班,领取值班费共计9606元。2018年兰司农副业基地以上级审计部门认为值班费、满勤奖、粮油补贴等属违规发放的补贴为由,要求史新岩返还,2018年10月22日史新岩将包括值班费在内的15586元退还给兰司农副业基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被告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焦点问题在于: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2.兰司农副业基地要求原告返还的值班费是否应该退还。
关于焦点1,原告于2005年5月入职至2020年5月31日解除合同时,工作年限为15年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69734.5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