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银行帐户存款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部队工资【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公布日期】1992.04.29
【文 号】[1992]后财字第205号
【施行日期】1992.04.29
【效力等级】军事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1992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2)后财字第205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各级、各部门在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开户单位分类:
  (一)一类保密单位包括:团或相当团以上单位、连队、边防台站,企业主管部门,武器装备修理、军需工厂等;
  (二)二类保密单位包括:军队幼儿园、食堂、非武器装备修理的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矿)、军人服务社、农场、军马场、公司、宾馆、招待所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
  第四条 开户原则:
  (一)具备开户条件单位的存款,同性质的资金只能在一个银行机构或军队财务结算中心开设一个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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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军队存款必须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或军队财务结算中心,不得存入外资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及其他金融机构;
  (三)各级部队的银行基本帐户统由后勤财务部门开设;各级事业部门不得在银行单独开户。
  第五条 开户条件:
  (一)基本帐户的开户条件:汽油92现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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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团或相当团以上单独编报决算报表领报经费的单位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其他单位;
  2.持有会计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管会计、出纳工作;
  3.按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二)辅助帐户的开户条件:
  1.单项经费收入或支出业务量大;
  2.持有会计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存款管理;
  3.按规定将单据送交基本帐户审核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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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军各项存款在各银行按资金性质设置开户科目:
  (一)“特种预算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单位当年的预算经费存款,不计息;
  (二)“特种预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单位预算外经费及周转金、储备费等预算外存款,计息;
  (三)“特种其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家或地方政府拨付军队单位代管的专项工程、民兵装备购置、民兵事业等项经费存款,不计息;
  (四)“特种事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机关干部食堂、幼儿园、礼堂、审计(会计)事务所及生活服务中心、边远(分散)连队的存款,计息(边远或分散连队的存款帐户不计息);
  (五)“特种企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列编农场、军马场、军人服务社、公司、宾馆、招待所等单位的经营资金存款,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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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种一般企业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军队家属工厂、厂(场)办集体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资金存款,计息。
  前款各科目均设基本帐户,“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和“特种企业存款”科目同时设置辅助帐户。
  第七条 开户银行:
  (一)“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特种企业存款”帐户,驻县(市)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驻乡、镇的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国家计委下达军队代管的专项基建工程经费,在建设银行开设“特种其他存款”帐户;驻地
没有设立指定银行机构的,可在其他银行开户;因其他原因不在指定银行开户的,要报经有审批权单位批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有关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可在相应的专业银行开设辅助存款户;
  (三)“特种事业存款”和“一般企业存款”帐户,在就近的专业银行开设。
  第八条 开户划分:
  (一)团或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其当年预算经费,在“特种预算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其预算外资金,在“特种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医院的住院、门诊收费部门,为上级代办收货或发货结算业务的仓库、军代表室等单位,视资金性质,可在有关帐户下开设辅助帐户。
  (二)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列编农场、军马场、公司、军人服务社、企业化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和总部、军区、军兵种后勤财务部、企业主管部门,其企业资金,在“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单独开户的专用基金、工会经费
、工资基金和贷款存款等,可在“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辅助帐户;
  (三)机关干部食堂、幼儿园、礼堂、审计(会计)事务所、生活服务中心,边防(分散)连队和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等单位,在“特种事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四)代管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的民兵事业费,民兵装备购置费,征兵费,援外经费,国防科工委系统的科研费、科研基建费和其他代管经费的单位,在“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国家计委下达军队代管的专项基建工程投资的总部、军工、军兵种主管部门和主要承建单位,在“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五)家属工厂、厂(场)办集体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特种一般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
  (六)经批准设立的有专项业务经费的临时性机构或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视其资金性质,在“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或“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帐户有效期为一年和两种两种;有效期满,由审批单位主动或根据开户单位申请,准予延期使用或撤销。
  (七)军队与地方联(合)营,以军队为主经营并负责管理的,开设军队帐户;以地方为主经营并负责管理的,开设地方有关帐户;
  (八)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财务结算中心根据需要可开设上述各有关帐户。
  第九条 开户审批权限:
  (一)“特种预算存款”、“特种预算外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帐户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及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和军区空军、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及总后基地指挥部后勤财力部门审查批准;
  (二)“特种事业存款”、“特种一般企业存款”帐户,由集团军(相当军级单位)、后勤分部后勤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