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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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4 
【案件字号】海天盛筵张柏芝全祼剧照(2021)京02民终70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琪王磊胡珊珊 
【审理法官】王琪王磊胡珊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金辉;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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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金辉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 
【当事人-个人】陈金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金辉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 
【本院观点】依据陈金辉在一审中提供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军办发[2017]14号《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其中明确载明:“关于2016年底前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历史欠账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补发和筹措到位,所需经费从相关经费或单位机动财力中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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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陈金辉在一审中提供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军办发[2017]14号《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其中明确载明:“关于2016年底前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历史欠账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补发和筹措到位,所需经费从相关经费或单位机动财力中解决”。由此可以看出,陈金辉所主张的欠发的职务补贴工资需由单位内部通过管理流程逐级核实并予以解决。鉴于此,一审法院以陈金辉的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陈金辉的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陈金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2:52:1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下发至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的内部通知。陈金辉依据该通知主张北京直属保障大队欠发其职务补贴工资,涉及单位内部管理问题,该项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陈金辉的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裁定:驳回陈金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金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与理由:北京直属保障大队克扣职工工资,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在我向上级部门反映后,部队补发了我13月奖励工资及工资差额,但职务补贴工资仍坚持不发。    北京直属保障大队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陈金辉的上诉请求。上级部门并未通知发放职务补贴工资。    综上所述,陈金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陈金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0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9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军,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城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金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北京直属保障大队(下称北京直属保障大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金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与理由:北京直属保障大队克扣职工工资,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在我向上级部门反映后,部队补发了我13月奖励工资及工资差额,但职务补贴工资仍坚持不发。
     北京直属保障大队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陈金辉的上诉请求。上级部门并未通知发放职务补贴工资。
原告诉称     陈金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据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军办发[2017]14号及《劳动法》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北京直属保障大队补发2002年1月至2008年12月所欠发的职务补贴工资31200元;2.诉讼费用由
北京直属保障大队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下发至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的内部通知。陈金辉依据该通知主张北京直属保障大队欠发其职务补贴工资,涉及单位内部管理问题,该项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陈金辉的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裁定:驳回陈金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陈金辉在一审中提供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军办发[2017]14号《关于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其中明确载明:“关于2016年底前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历史欠账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补发和筹措到位,所需经费从相关经费或单位机动财力中解决”。由此可以看出,陈金辉所主张的欠发的职务补贴工资需由单位内部通过管理流程逐级核实并予以解决。鉴于此,一审法院以陈金辉的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陈金辉的起诉,并无不妥。
部队工资
     综上所述,陈金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林峰主演的电影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兢佩
书 记 员 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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