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339号 
火车站订票提前几天【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绍山 
【审理法官】武绍山 
【文书类型】判决书  锤哥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张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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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张春美 
【当事人-个人】张春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张洪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李华倩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田启美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洪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李华倩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田启美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洪涛李华倩田启美 
【代理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取名子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 
【被告】张春美 
英语四级写作模板【本院观点】关于九六〇医院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九六〇医院在对张春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过错与张春美的损害后果(即膀胱阴道瘘和直肠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九六〇医院对张春美由此导致的各项损失应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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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九六〇医院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九六〇医院在对张春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过错与张春美的损害后果(即膀胱阴道瘘和直肠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九六〇医院对张春美由此导致的各项损失应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春美因膀胱阴道瘘和直肠阴道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但膀胱阴道瘘和直肠阴道瘘不修补,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生命健康,故对此进行
和修补是必要的、合理的,张春美要求九六〇医院赔偿修复、膀胱阴道瘘和直肠阴道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九六〇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1:00: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9日,张春美因“下腹坠胀不适2月”到济南军区总医院(现更名为九六〇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正常大小卵巢癌综合症;2.腹水;3.胸水。2014年4月30日行腹水细胞学检查查到恶性肿瘤细胞,2014年5月4日给予先期腹腔灌注化疗术,后给予保肝、纠正营养状况后,于2014年5月21日行卵巢肿瘤细胞减灭术(全子宫、附件、阑尾、大网膜切除术)及腹腔灌注化疗术。后于2014年6月17日出院。2014年6月19日,张春美再次到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正常大小卵巢癌综合征术后化疗后;2.膀胱阴道瘘;3.贫血重度。给予抗炎,留置导尿,保肝、补钾
等措施,于2014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正常大小卵巢癌综合征术后化疗后;2.膀胱阴道瘘;3.直肠阴道瘘;4.贫血轻度。后张春美自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又先后六次至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张春美于2015年6月1日以济南军区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2015)天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终274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再288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济南军区总医院在对张春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春美于2018年3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九六〇医院赔偿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9720元。一审法院作出(2018)鲁0105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九六〇医院赔偿张春美各项费用共计42947.98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后张春美于2020年5月21日至5月24日在山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3天,于2020年4月29日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就诊,于2020年5月18日在山东省立医院门诊就诊。现张春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九六〇医院赔偿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21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