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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论WTO 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待遇
从关贸总协定开始到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经过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等几轮谈判回合,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逐步获得合法性并予以确立,这是发展中国家成员近半个世纪以来长期斗争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实质是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从而实现经济实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质公平”。但是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存在本身的制度缺憾,使得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无法对发达国家创设有实效的法律义务,形同虚设。当今WTO改革的一大焦点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问题”,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成员方屡次试图通过否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方式,建议并鼓励成员逐步退出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该制度正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故而需要拯救和完善该制度。
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认定
从2016年7月起,在164名WTO成员国中,近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将自己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是一对相对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上不同利益相关方提出了琳琅满目的关于“发展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
国家”的定义,时至今日也并未形成由国际法加以确定的、各成员国普遍认同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定义标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出现了分化。
WTO前身GATT历史上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GATT成立之初,还没有“发展中国家”这一名词及相关定义。1.“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GATT早期,曾在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的幼稚工业保护条款中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他们各自经济的逐步发展将便利本协定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那些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并进一步指出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其经济的正常状况。而不得根据对该缔约方一种或几种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做出判断。但仍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明确的判断标准。
2.欠发达缔约方:GATT1947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中提到了“本协定的基本目标包括提高生活水平和逐步发展所有缔约方的经济,并考虑到这些目标的实现对欠发达缔约方特别迫切”。同样
李 莹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济南 250014)
摘 要: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一直是
描写花的四字词语WTO各成员关注的焦点,在艰难的谈判和妥协中,WTO逐步确立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该制度现已发展为一个庞杂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WTO改革、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方式来质疑和挑战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发展中国家也没有从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中获得预期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反映了对国际贸易中“实质公平”的追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整体团结,采取一系列措施拯救和完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关键词:特殊和差别待遇;实质公平;发展中国家
作者简介:李莹(1998-)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研究生,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奇葩说第七季打马赛克的人WTO框架中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self-declared)”WTO并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一对名词以定义,成员们对此有选择权,他们可以自己宣布他们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但是某一成员国可以质疑其他成员国的自我声明,进一步交由争端解决机制来决定某成员是否的确为发展中国家。故而,自我认定法是指一国自行决定和宣布其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但是否给予该国发展中国家待遇则由优惠授予国决定。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满WTO成员,尤其是相对发达的国家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成员,从而不受贸易自由化的限制,这也是中美贸易紧张局势以及新一轮WTO谈判困境的因素之一。
WTO框架中发展中国家的分类
在WTO框架下的一系列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细致的分类,并以此为基础给与不同类别的发展中国家不同优惠待遇的只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即SCM协定。根据该协定,发展中国家被分为:第一类,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WTO成员,截至2018年12月联合国列明的47个最不发达国家中,有36个是WTO成员;第二类,附件7所列的20个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未达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第三类,其他发展中成员。
纵观WTO发展历史,各方利益主体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进行“再分类”的呼声一直绵延不绝,但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今天,不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利益差异甚至冲突。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积极倡导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细化并以此为基础给与不同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以不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达到分化瓦解发展中国家集团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划分标准日趋细化可能昭示着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这势必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水平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警惕。
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困境在不断升级的中美贸易摩擦、美国酝酿退出WTO以及WTO 改革的背景之下,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该待遇的实施效果不加,距离实现国际贸易的“实质公平”目标仍然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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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用语模糊、不严谨
虽然,WTO法律框架中包含众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但
是,从该规则的可执行性分析,有些条款包含了众多“鼓励性”“劝导性”规则,它们含义模糊不清,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条是比较具体的,是可以得到执行的,如允许发展中国家自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的条款,赋予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履行期限对的权利的条款等。
上述操作性较差的条款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可自由裁量条款,长使用“可以”措辞,属于授权性条款,但并不为发达国家创设法律义务;第二类,尽最大努力条款,经常采用“应该”“尽最大努力”“是便利化”“最大程度上”等措辞,由于这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依据,也无法为发达成员方创设具体的法律义务;第三类,事实上无拘束力条款,是指条款虽然使用了“必须”等措辞,看似为发达国家设定了法律义务,但由于条款的语境、结构等,使这类条款并无实体性的法律约束力;第四类,强制性但无实际意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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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剑奇侠传之双剑传说综上,WTO框架中大多数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都是用语模糊、不严谨,缺乏法律条款应有的精确性,故而也就无法对发达国家施加明确可厘定的法律义务,无法对发达国家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这些都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很难取得发展中国家在创设该待遇时预期的实效。
“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理基础未得到充分申明和强调
一直以来,在国际社会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理基础没有得到充分的申明和强调。
发达国家在WTO体制中主导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赢在起跑线上”的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积极倡导和宣扬以“互惠互利原则”为主要特征的“形式公平”,倡导“自由、公平和互惠”,将特殊和差别待遇视为临时性措施,很少论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理基础和合理性。同时,发展中国家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理基础的“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发展原则”对于自己能够切实享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重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将长期存在,发达国家所倡导的“互利互惠原则”只能在经济实力本来就悬殊的国家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平等。只强调形式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质上会带来歧视WTOT体制中的弱国的后果。
发展中国家“自我指定的发展中地位”受到质疑和挑战,相关认定规则尚未确立
一直以来,WTO并未明确定义何为发达国家,何为发展中国家。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方式,主要是通过WTO成员方的“自我认定”的方式确立自己的发展中地位。相关认定规则的缺失,导致了有关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定”进行争论,各种认定标准层出不穷,发展中国家的认定具有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对发展中国家的认定规则还涉及是否需要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细分,这一问题并不新颖,但在WTO改革的今天,这一问题又重新在缔约国之间引起了争论。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并非一个“均质”的体,美欧发达国家极力倡导对发达国家的再分类,就是试图分化甚至瓦解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继续获得WTO框架下的优惠待遇,也支持对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细化。但是正如张向晨所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靠分类改变不了自己的命运,而一旦被分化,失去了集体谈判权,实施国内发展战略所需要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就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借由发展中国家认定问题挑战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地位。2017年12 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罗伯特.希特莱泽在WTO部长级会议上明确表示WTO框架下的发展问题应予澄清,美国不能容忍所有新规则仅适用于少数国家,而大部分国家却可以通过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地位而加以逃避。欧盟发布了《WTO现代化方案》,其中指出应当就WTO当前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区分标准,建议并鼓励成员逐步退出WTO体制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且在退出的方式选择上兼顾时效性与灵活性。2021年1月中旬,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发布2020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履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期望每个WTO成员采取开放的、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政策,而中国继续采取国家主导的、重商主义和非市场导向的贸易方式,自指定为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报告进一步指出中国严重扭曲市场并逃避WTO义务。
发展中国家参与WTO决策的能力受限——发达国家主导WTO发展方向
在WTO 中,有关WTO决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但是决策资格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对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的熟悉,在谈判结束或大会表决前,通过如“绿屋协议”“院外座谈”等方式,利用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实力弱小及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剥夺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话语权,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协定,从而使得WTO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由此可知,这种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无法达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实质公平的效果。
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权利救济的能力受限当发达国家不履行WTO体制下的义务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以此寻求法律救济,但这种救济方式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第一,发展中国家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其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很高,在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中相关利益转瞬即逝;第二,发展中国家缺乏专业的WTO 法律人才,灵活运用WTO规则的能力有限,案件胜诉率不高,并没有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第三,即
使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有关发达国家成员违反了特殊和差别待遇义务,授权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报复,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弱,其报复效果无异于蚊虫叮咬大象,并没有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实质公平。
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就“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困境的应对
规范、精确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用语
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蕴含较多缺乏约束力的条款,很难为发达国家成员设定具体的法律义务,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较差。WTO协定中,某些特殊和差别待遇具有“软法”的性质,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相关法理,也在实践中造成发展中国家在WTO 体制中获益的不稳定性。因此,应尽快采取多种措施硬化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从而为发达国家创设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的法律义务,真正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应有权利。在规则制定过程,力争做到明确清晰可执行,尽量避免采用模糊、主观、随意的词语,制定义务性条款。
大力宣传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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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项下的公平互利原则。设置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本意就是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实现共赢。给发展中国家成员以更优惠待遇,虽在形式上不符合“互利互惠原则”但却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公平的诉求,有利于实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互利原则。
因此,在当今WTO改革的背景之下,要大力宣传作为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法理基础的公平互利原则,追求实质公平,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新秩序。
坚持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规则,谨慎应对发展中国家再分类
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类认定标准大相径庭,各种发展中国家认定规则层出不穷。要想在众多分类标准中确立一个所有国家成员都接受的发展中国家分类标准就如同“缘木求鱼”一般难以实现。再加之世界经济发展瞬息万变,一个固定的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标准难免僵化、单一且难以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速度。如果执念于确立一个各成员都接受的发展中国家认定标准,会费时费力并且会陷入无畏的无休止的争论甚至是冲突中。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方式是适合WTO的,也是最符合世贸组织的目标的。“自我认定”方式是WTO的“长期做法”。国际十大名表排名
当今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是国际社会上的一个趋势,我们要正视这种划分的趋势,我们的首要立场
是反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类。当然。我们也要随时关注相关资讯并根据本国实际研究对策。
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
当前,WTO改革的一大聚焦点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在速度不断加快的经济全球化的宏观大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更为突出与深刻。但是,应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合作总比摩擦好,对话总比对抗好,双方要寻求更加公平合理的合作共赢模式。SDT条款是联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纽带,改革和完善SDT条款,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
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两大利益体长期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适用“互惠互利原则”与“非歧视原则”毫无疑问且必然会导致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歧视,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的设计初心就是通过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在经济实力上的实质性差距,从而实现实质公平,这也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繁荣了世界经济。在WTO改革、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特殊和差别待遇的缺陷日益显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批判WTO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的方式,试图质疑和取消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大批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
地位,特殊和差别待遇正面临威胁和挑战。我国应始终坚持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地位,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协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危机和挑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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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原则包括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享有比发达国家“不一样”的即“更优惠”的待遇,故这里的“差别”意味着“优惠”,因而这里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论文题目“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待遇”是统一的。因WTO各协定中较多运用“特殊和差别待遇”,故而本文用“特殊和差别待遇”来代替。
[2]《GATT1994》第18条第一款[3]《GATT1994》第36条第一款
[4]姜作利.WTO特殊差别待遇规则“硬化”的合理性-发展中国家的视角[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5(4):70-71.
[5]张向晨.《分别 分类 分化》[J].《WTO经济导刊》,2005(3):卷首
语.
[6]Opening Plenary Statement of USTR Robert Lighthizer at the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WT/MIN17/ST128, 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7/december/opening-plenary-statement-u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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